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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熟人”提供空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4/1/3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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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案例——建筑企业将空白合同加盖公司印章后交由他人使用的,合同所填写的内容对该建筑企业具有约束力。

  2018年5月19日,甲方梁某与乙方蒋某签订《施工合同1》,约定由乙方对A公司所有的房屋进行现浇(钢结构)施工。合同落款处有甲方梁某、乙方蒋某签字及B公司加盖印章。A公司认可梁某系公司经理。2018年5月28日,物业出具《装修项目施工证(存根)》,载明B公司对167栋进行装修,装修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B公司实际于2019年2月撤场。2018年8月5日,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约定将案涉工程转包B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梁某在2018年5月19日《施工合同1》中的签字进行确认,也即确认了该合同中梁某代表A公司签订该合同。而B公司主张该合同系A公司与蒋某签订,蒋某再将案涉工程于2018年8月5日转包给B公司,并提供了《施工合同2》予以佐证,但根据物业出具的《装修项目施工证(存根)》载明装修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与B公司所述入场装修时间及与蒋某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不符,且在庭审中B公司阐述其提供过已盖章的空白合同给蒋某,因此我院确定《施工合同1》的合同相对方为A公司与B公司。同时,《施工合同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我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认定蒋某收到的工程款即为B公司收到的工程款,A公司超付部分B公司应予退还。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用印不规范的问题,同时现实中“熟人”承包多见,为方便交易,存在建筑施工企业向“熟人”提供空白合同的情形。而在空白合同中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实际默认了对合同内容的全面认可。后期无论合同中填写了何种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也即将空白合同加盖印章后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若发生纠纷,空白合同提供方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应合同内容,并将其完整载入合同条款,以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相应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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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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