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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方式和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3 阅读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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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虽然已经结束,但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依然不在少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给很多企业造成困扰。今天就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合同解除的方式,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以供学习参考。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两大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系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具体又分为协商解除和事先约定解除事由。1.协商解除。无论合同双方是否事先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宜,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2.事先约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较约定解除更为严格,也分为两类,一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适用最为严格,主要依据《民法典》第653条第1款。还有一种则是在不定期持续履行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主要依据《民法典》第653条第2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三)“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司法解除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理论上通常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实践中,一概否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利的后果。因此从《九民纪要》开始,便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突破,承认在构成“合同僵局”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可通过起诉来解除合同。

  但是《九民纪要》虽对审判具有指导作用,但其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法院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判决。直到《民法典》颁布后,对“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可以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当然这里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实是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但允许违约方主动提出解除诉求,已经是制度上的巨大革新,在传统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外,对打破“合同僵局”,促进社会经济运行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来看,法律规定的方式,主要为通知方式和诉讼方式。

  (一)通知方式: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的通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诉讼方式: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视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是“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解除的,合同自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生效之日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分为三种情况:

  (一)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二)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一年除斥期间。一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三)对方催告的,经过合理期间,解除权人仍不行使,该权利也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参照最高院以往处理类似情形的态度,按商品房买卖纠纷领域中3个月的标准来确定合理期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如合同尚未履行,则解除合同后,终止履行即可。

  (二)如合同已经履行,则根据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项,学理上多有争论,争论的核心在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有没有溯及力,能否请求恢复原状。参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而租赁、仓储等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无溯及力。这里就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合同性质,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也就是一次给付便能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例如买卖、赠与、承揽合同等。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那么合同解除就具有溯及力,这也就意味着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自然恢复至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等。被解除后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者不宜恢复原状,那么合同解除就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无法当然的回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便是对合同解除相关法律知识的简单整理。合同解除案件在实务中往往牵扯的关系非常复杂,尤其是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要如何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双方还存在其他的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等,在实践中都是挑战,有待日后再慢慢梳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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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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