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三彩票购彩大厅

前台客服
在线咨询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律师事务所-著名邵阳律师宋牧律所官网-高胜诉率


位置:首页 > 合同法务案例 >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十篇[劳务合同法律咨询免费]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十篇[劳务合同法律咨询免费]

发布时间:2023/12/30 阅读量:7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1)

  近年来我国各地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也逐年增长,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维权问题日趋严重。而大学生求职心切却又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律意识,在遇到就业法律问题时处理方式不当,既耽误了自己就业的时机,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和谐。因此大学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就业法律法规是相当必要的,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也是解决目前各高校就业问题的当务之急。

  1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1.1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匮乏

  大多数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关心的是如何设计简历、如何应对面试等求职技巧以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从而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对就业法律保障方面的事项知之甚少,甚至对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漠不关心。大一、大二、大三的学生则普遍认为他们距就业为时尚早,现在学习就业法律法规根本没必要。大四学生则普遍存在“临时抱佛脚”的心理,认为只要在找工作之前看一下相关内容就行了,根本不知道如何深入了解并运用这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多数的大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根本就没有接触过法律,很多大学生本身就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觉得法律跟自己的日常生活很遥远。而在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大学生真正能接受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机会又非常少,很多高校根本没有注意引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学生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基本为零,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等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基本不懂,导致应聘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学生觉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求职没有帮助,也不指望法律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能帮什么忙。可见,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甚至有人认为当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时,根本不会考虑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维权意识淡薄

  谈到法律维权意识,网上大学生找工作被骗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少大学生欠缺法律的基本常识,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途径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就业权利,更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遭到用人单位侵权时,还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还有些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意维权,却申诉无门,不知道如何维权,更不知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来维权,有些同学甚至无法判断自己的在权益是否已经被侵犯。所以在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时,多数毕业生的选择是默默接受或逃避、退缩,不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说“不”,在权益遭受侵害时显得不知所措。通常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学生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2.1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三成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这一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大学生缺乏合同意识,更有的涉世未深的毕业生盲目信任用人单位,只与用人单位就权利责任问题达成口头协定。由于缺少纸质证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时,就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2试用期滥用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判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是双方进行互相了解适应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遇到黑心单位经常被坑害,由于试用期工资较低,有的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编造名目解除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叫学生走人然后重新招聘,一直在使用廉价劳动力以节省公司开支。

  1.2.3合同条款模糊问题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拟好聘用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很少提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面对这样的条款,由于很多大学毕业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是“霸王条款”,他们认为自己只能被动签约,没有其他选择;有人即使觉得条款不公平,也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有人甚至连合同内容是什么都没有看就直接贸然签字,从而为后期可能的维权埋下不利因素。在就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招聘单位会拿出已签订的合同为自己辩解,届时很多毕业生就处于被动状态。

  1.3违法意识淡薄

  就业严峻的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投机取巧,导致了不少违法事件的发生。毕业生在就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有如下几点:第一,应聘时伪造虚假的简历和各类相关证书来骗取用人单位的录用资格;第二,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就业协议但是却不去报道,单方面解除协议;第三,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或在签约后频繁跳槽,随意单方违约。他们根本没意识到造假是违法行为,一旦用人单位发现造假便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不去报道只是不守信用,最多只是道德问题,与法律无关,只图眼前的利益,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产生严重的后果。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

  2.1高校法律相关课程指导不足

  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缺乏专业、有针对性的就业法律教育培训,有些高校由于教学资源所限,法律课程根本不设置或者只是形式,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是《法律基础和道德修养》一门课,学生根本学不到实质性的内容。老师所讲授内容多为法的简单介绍,具体法律条文的深度和广度根本不够,也缺乏实务指导性。也有的教师授课往往简单罗列,而更有学生的目标也仅仅是希望通过这门考试而已。《就业指导》课程中多半也是讲述简历制作、应聘技巧,而较少涉及法律法规。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把它看成一门课程、一种任务,而不是当作保护自己的武器。因为对就业法规不甚了解,缺乏就业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2高校就业指导指向性偏离

  目前大多数学校提供就业指导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认为就业率是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他们只关心学生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而不关心在签订过程中学生是否有学生被侵权的行为出现。过于重视招聘本身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忽略了学生是否真正地掌握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否在就业择业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更为重要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些就业指导老师认为学习与掌握相关就业法规是毕业生走到社会上的事,跟学校无关。即使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指导内容上也只限于关于签约的辅导。同时,由于很多提供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不是法律相关专业出身,自己对于相关的劳动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很好地为学生解答相关问题。

  3提高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3.1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要注重大学生的普法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使其掌握好法律这个重要武器。高校要把法律教育与择业教育结合起来,让大学生真正做到知法,用法。比如学校可以再开设与就业法律相关的课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进行基本原理、重点法条以及相关案例的讲解,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在求职、择业、就业过程中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必须建立在对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运用的基础上,提升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性与实用性,使学生清楚在就业、签约时哪些是与保护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知道对方的用人条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还要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应该用哪一步法律、通过哪些途径和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

  3.2增强就业法律指导

  内容的实用性,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培养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老师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指导,引导学生关心与择业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系统而全面的掌握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在就业过程中享受法律的保障。在学生求职阶段,提醒学生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所在,提醒学生尽量警惕和避免招聘各类招聘陷阱和就业歧视。由于目前高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就业过程中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可以以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开展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比如针对毕业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结语

  就业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帮助他们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加强大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使他们在面对纷繁复杂五花八门的就业侵权问题时用法律的理念理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自己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在迎接社会挑战的过程中少走弯路少受伤害。

  【参考文献】

  [1]黄芹.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劳动保障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2)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内涵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的内涵是紧紧围绕培养的主旨进行深化和拓展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大学生加强学习就业法律知识。大学生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就业法律培养的效果,大学生只有掌握了足够的就业法律知识,才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培养的过程中才可发挥主动作用。(2)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对就业法律意识的重视程度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内涵的核心要素,如今许多大学生没有从心理上树立自己的就业法律意识,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与法律相关的事情总是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这种现象令人堪忧,大学生如果对自身的就业法律意识认识不够到位,将严重影响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这也会对大学生就业产生阻碍作用。(3)提高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的运用程度。大学生对法律能力的运用程度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中最能体现培养效果的,大学生通过对就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树立能够从整体上对自己的法律意识有宏观的衡量和比较,这样再结合对就业法律知识的运用情况可以随时发现大学生个人的就业法律意识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丰富就业法律知识

  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就业方面的法律,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有利于大学生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公民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一系列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权利。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做出更全面、细致的规定,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的部分限制、劳务派遣等方面弥补劳动法的不足。

  其次,有利于明确劳动者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总是同时存在。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每个公民有责任依法行使,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义务,这里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大学生要以法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全面、及时地履行义务,因为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随意毁约,违背合同就如同违背法律。

  (2)增强法律救济意识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养教育,可以使大学生正确认识证据,明确何为法律上的证据及证据的存在形式、证明责任等,有利于树立积极主张权利的法律救济意识,不畏法,不畏仲裁与诉讼,发生纠纷时,平等地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所在。法律救济意识必然包含证据意识。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证据意识包括收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时,让用人单位出示相关材料,佐证一些事实以防上当受骗,避免发生纠纷时找不到用人单位,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等;保存证据的意识,大学生要妥善保存现有证据,如劳动合同书、仲裁协议等,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主张;运用证据的意识即大学生学会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明确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3)强化法律责任意识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3)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4)

  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要实现经世致用这一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首先要了解学生的需求。既要了解学生目前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又要替他们想到未来的劳动法知识需求。1.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尽管老师在台上讲的都是知识,但是可能有些是学生并不需要的知识,相反,学生很想学到的一些知识,等到课程结束学生还没有学到。这就是一种供需矛盾。怎么解决这种矛盾?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教师要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对于其中合理的知识需求,只要该知识能被本课程所包容或与本课程密切相关,都可以通过调整讲课内容、讲课进度等方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2.替学生设身处地考虑当然,学生某种程度上也是短视的,他们可能只会看到眼前和不远的将来的需求,比如学生打工如何维权、求职就业如何维权,而看不到更远的或更广泛的需求,比如工伤保险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问题等。而且由于学识所限,很多问题他们根本也想不到那么深、那么广,但是将来一旦遇到就会不知所措。所以,对于那些十分重要的劳动法知识,即便学生没想到,教师也要讲到。3.重视法科生的司法考试需求课堂上,一提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听得格外认真,作为司法考试的亲历者,教师将司法考试中劳动法的考核点和重点难点略加点拨,将有价值的历年真题在课堂上提问,举手之劳,学生却受益匪浅。毕竟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大考”,决定着多少法科生的前途命运,如果教师们在介绍A学说、B学说、C学说N学说的空闲,能针对司法考试多给出几道斩钉截铁的清爽“方剂”,可谓大快人心。

  科学编制教学大纲了解了学生的知识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不求事无巨细,但求宏观上能大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即可。那种一个教学大纲一旦订死,讲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合理改动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作法自毙。所谓“实践出真知”,一个科学的教学大纲,要经过几个学期、多名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编纂出来。况且劳动法立法变动幅度之大,也不允许一成不变的教学大纲存在。具体到劳动法上,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应侧重法学的理论体系性,从法学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从劳动法的概述到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重要的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必然要列入大纲于课程前期讲授,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劳动监督等劳动法分论性质的知识则逐一列入大纲,在课程中后期讲授。而公选课劳动法的教学大纲,更侧重于实用性,把各类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照一个基本的逻辑脉络大体串连起来即可。笔者讲授的公选课劳动法的大纲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设计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六章——工时、休假和工资制度;第七章——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这个大纲还有待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完善。

  适当取舍讲授内容1.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的取舍首先,教材力求体系的完整性,基本面面俱到,而教学有课时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舍弃那些相对于本课程教学理念不甚重要的内容和那些不适合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必须的。劳动法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就完全可以舍弃或简要介绍劳动法的历史沿革,而对于现有立法概况就有必要稍加详谈。至于像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规则等内容,因为其中多涉及技术性规范,所以可以放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原则性的讲解即可。比如,职业培训放在就业、劳动合同中分别提一下;职业安全卫生放在工伤保险中讲一下;职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讲一讲。而公选课劳动法,很多内容更不需要赘述。不但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不必讲,劳动法律关系也大可省略。虽然法律关系几乎被视为法学的生命,但是对外专业的学生而言却是晦涩难懂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在其他相关章节顺便提及即可。2.讲稿可以优于教材教材,是学生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重要资料,但前提是它必须是一个好的教材。如果好教材一本难求,那么作为教师经验和思想的积累的讲稿就显得至关重要。片面的要求任何课程的讲解都要围着教材展开,不但是教条的,还可能是有害的。回归到劳动法教学,首先优质的教材不多。如果完全按照教材讲解,某些内容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有些教材的劳动法总论政治性过强而法学性欠缺,这不但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协调,而且新一代的大学生也很难赞同。这时候,教师将更为合理的理论引入课堂才是明智之举。再比如,很多劳动法教材内容抽象理论说得多、具体规定说得少,学生看得似懂非懂。这个时候,教师就要下苦功,摸清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学生必要的点拨,否则,连教师都要耗费大量精力才理清的立法脉络,要求学生去研究明白是不现实的。其次,为数不多的相对较好的教材,由于频繁的立法、修法活动而内容大量过时,学生看这样的教材就会被误导。在新的、好的教材出版以前,讲稿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教材的功能。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的问题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又跟行政法密切相关,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公务员管理关系又密切相关,所以,讲解劳动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但是,对这类知识的讲解一定要遵循联系密切性原则加以取舍。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章节必须展开与其他法学知识的比较分析:(1)在劳动法律关系一章中要涉及与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民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隔。(2)在劳动合同一章中会涉及诸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关系的探讨;劳动合同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的探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和普通民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等。(3)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一章,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双赔问题的探讨都涉及民法理论。(4)在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一章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基于外专业学生的法学素养,上面的(1)(2)(3)都没必要讲解。但是本着实用性的宗旨,有必要增加大学生打工、实习的法律问题、公务员法律关系、人事法律关系等这类非劳动法知识的讲解。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5)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6)

  根据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五五”普法规划后,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年2月制定并印发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劳动保障系统“五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方式、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为了把“五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我局分别于20*至2009年印发了各年度全局劳动保障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部署了普法工作任务,明确了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计划完成了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实施依法治理,为完善劳动保障体制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普法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2009年6月由于工作变动,我局根据领导班子和机构人员变动情况,于2009年7月调整了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罗向东局长任组长,和承君、叶春彩二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法制监察股具体承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余光辉、杨振梅组成。

  (三)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经费落实到位。为了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09年12月份,投入工作经费4.3万元,主要用于法规宣传、法规落实情况监察等相关材料;20*年3月投入3万元,用于印制和购置“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材料、相机等费用,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读本。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一)组织领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健全,并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员的变动随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副局长具体负责,普法工作有计划地进行。

  制定了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并能在实行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普法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深入基层进行法制宣传。定期研究、检查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有分工、职责不同,每年度组织一次依法治理活动检查。

  (二)编印和购置普法材料,为普法对象学习法律提供方便。按照我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普法办公室于20*先后征订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普法材料,对劳动保障系统普法具有针对性,对劳动保障工作者学法用法具有实用性,深受单位职工和普法对象的欢迎。同时,根据普法学习的需要,购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如《农民法律知识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书籍,其中,《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到全面干部职工,满足了我局普法工作的需要。

  (三)组织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维发〔20*〕1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维政发〔20*〕10号)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维人发[20*]3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机关公务员参加县直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活动,比较系统地掌握了依法行政理论。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专题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从20*年2月至2009年10月,共参加州、县法律培训班60多人次,组织县直机关、企业参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培训3期,参培人数达到300人左右。并全员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五五”普法考试和学习。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按照州局“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计划,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一是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二是结合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输出转移及农村技能技术培训的同时开展法制知识宣传。三是结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散发宣传材料15000多份。四是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掀起了法律学习的新高潮。五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六是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州劳动保障局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法依法治理知识问答活动。

  (五)两次组织普法统一考试,有力推动了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了检验“五五”普法学习成果。20*年10月,举行了全体干部职工“五五”普法统一考试。考试范围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政策法规知识为主,同时兼顾与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全局有30人参加考试,参考率为100%。

  (六)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积极稳步推进普法各项工作。三年来,我局自始至终地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工作。一是坚持每年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对一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研究部署。二是结合执法监察工作,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法律“五进”工作。一是积极主动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春风行动”走进村寨,宣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散发材料5000多份,并先后为挂钩扶贫点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赠送了100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读本。二是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深入我县3个社区,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散发宣传材料2000多份。三是开展送法到企业活动。在开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的同时,走进十字街社区、砖厂、矿山等企业进行座谈,先后印发2000份小册子和宣传单送到社区企业,使全社会了解“三法”的内容。四是开展法律进校区。我局于20*年8月,在农职中学开展了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的法制宣传活动,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校区,赠送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手册500多册。

  三、依法治县取得明显效果

  “五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局普法教育、依法治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更新观念,创新形式,有效地发挥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县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了我局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逐步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我们先后制订并印发了《局机关内部若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把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干部职工统一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提高。注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20*年-2009年10月,先后召开行政执法业务会议,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业务整顿,明确劳动保障队伍的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分工,执法主体、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执法评议标准。“五五”普法以来,共接受群众举报31件,为202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02.88万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好评。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了县普法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单位的政务公开、程序合法、行政收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得到规范。单位的政务、行政收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逐步走入规范化轨道。

  (五)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建设、行风评议”,制订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在政务信息网公布了局长、副局长、劳动监察投诉电话,各股室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职责明确,实行对外服务承诺,加大了自我约束和监督管理力度。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7)

  民办高校的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被明确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民办高校作为劳动用工主体,需要在用工过程中承担起用工主体责任,相应承担违反劳动法律的风险。

  一、如何认识劳动用工和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民办高校与年轻教师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关系,而与退休返聘的教师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关系。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民办高校与年轻教师之间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民办高校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教师普遍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本身维权意识比较高,而在单位方面则是因为人力资源工作者劳动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差,具体劳动用工流程操作不规范,或者是证据保存意识淡薄,遇到劳动用工纠纷情形时,往往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或合法的证据。

  二、民办高校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分析

  从民办高校劳动用工的全过程来看,一位劳动者与一所民办高校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分为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续签或离职等内容,在上述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招聘方面

  该环节的风险主要包括录用人员尚未与其他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材料、违法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注意的是,在招聘宣传过程中,应主动将本单位的情况如实告知应聘者,特别是对于应聘者比较敏感的住房、交通、工资待遇等内容,不能夸大宣传,否则很容易陷入“欺诈”宣传的陷阱,在应聘者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时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同时,应避免在招聘广告中出现性别要求招致劳动仲裁。

  (二)培训方面

  培训阶段的法律用工风险可以分为岗前培训和进修提高培训两种情形。岗前培训和试用期是联系在一起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部分民办高校认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培训成本,因此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离职的权利,这是违反法律要求,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些民办高校在选派教师外出培训时不注意签订培训协议,往往事后有纠纷时限于被动。

  (三)管理方面

  对教职工依法进行管理是民办高校的基本权利。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民办高校制订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往往也是产生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有些民办高校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贯彻民主精神,没有经过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管理制度往往在劳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

  (四)考核方面

  考核是民k高校对教职工一年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与其工资福利待遇、晋升直接挂钩的一项常规活动。在考核流程方面,细节不够公开,考核结果没有及时向教师本人传达,造成部分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教师对考核结果不认同,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五)奖惩方面

  部分民办高校对教师违反规章制度设定了处罚的条款,如迟到一次罚款20元等。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民办高校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六)续签或离职方面

  部分民办高校没有尽到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续签的法定义务,如果双方最终续签则还比较好处理,一旦民办高校最终又不同意与该教职工续签时,民办高校将很容易被教职工提起劳动仲裁。

  三、民办高校提高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举措

  (一)提高人力资源部门员工的法律意识

  对于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关系到民办高校的劳动用工合法程度。因此定期对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开展劳动法律培训,或者直接招录一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到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将有效提高该校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依法依规操作

  在用工管理过程中,民办高校要严格依法用工,招聘广告中不出现性别、民族、地域等歧视内容;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住房与交通等基本条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不违法延长试用期,不违法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民办高校必须取得劳动者不能胜任民办高校工作的充足书面证据;足额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规章制度中要避免出现处罚、罚款等字眼,可以采取绩效奖金的方式;因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续聘的,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对于外派培训的教职工要提前签订好明确了服务期的培训协议并严格执行。

  (三)要有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各类书面证据

  劳动用工法律纠纷一旦产生,则需要提交大量证据。在劳动法律纠纷实践中,往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相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求民办高校提供更多的证据,民办高校一旦提供不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民办高校应该在平时将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与工会或教代会协商的内容存档备查;在教职工的录用、外派培训、考核、续签和辞职审批等环节的书面资料,都要注意留存备查。

  民办高校的劳动用工是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一方面都有可能产生劳动用工法律纠纷。各民办高校既要认清自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不要生搬硬套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也要坚决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尽量减少劳动用工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吴茂伟,周晓娟.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5(4).

  [2]高得莲.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规避用工法律风险[J].管理观察,2015(7).

  [3]李欣,贾春立,刘怡.《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高校用人机制分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4]李永华,陈可义.中小企业招聘过程中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及对策[J].北方经贸,2014(8).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8)

  一、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权利

  在学习宪法基础知识时,教师要让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同时,不要把法律常识课看成单纯的知识课,老师要让它成为传播法律知识的好平台,解决学生的日常法律疑问。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实际能力,精心设计教学内容,便于学生参与,使学生乐于参加讨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

  学习宪法让学生明确更多法律常识,时刻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让学生懂得了既要守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可以依法受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具有政治权利和自由、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犯法、不违法、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二、学法守法用法,维护合法权益

  人时刻生活在法律之中,而且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民法基础知识的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懂得:人生活在世上,始终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生在家庭关系中,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教育关系,同时与社会发生诸多关系,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当学生走上社会后,便生活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如占有、使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产生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关系,如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即使是一个人不幸离开人世,也会涉及许多社会关系的变化,诸如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例如:让学生分析“某农民在承包土地上除种蔬菜和粮食外,还在地边种植了50株罂粟”的民事责任,学生们指出他的非法使用土地的性质,是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学习民法,让学生能辨别各种行为的法律依据,从别人的案例中学到经验和教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

  职业中专的学生基本是十六周岁以上的青少年,他们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说,他们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依法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公平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未来从事的职业大多与企业有关系,无论是进行创业活动,还是参加工作,都需要让学生明确:就业者应与就业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参加企业的生产活动和个人的创业活动中,要以质量为本,开展公平竞争。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为促进人力资源和保障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的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各项工作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围绕本系统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服务。

  强化职能,形成合力。强化部门内部有关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统一安排,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加强与系统外有关组织机构的联系,发挥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分类指导,务求实效。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普法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社会保障普法活动,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六五”普法期间,要以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务工农民、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围绕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内容。同时,通过多种普法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将宪法精神贯彻到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中,培育民主法制观念,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二)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法规

  着力加强对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努力提高党政班子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和管理;努力增强系统内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能力;努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三)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培训、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加全社会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要根据各个时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四)坚持普法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

  要通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重点是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人社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经办机构依法办事,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公共管理,依法维权。要坚持推进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法制实践中来,推动学法用法,扩大普法覆盖面。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和备案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

  努力开展劳动人事法律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之中,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二)畅通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规咨询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解惑答疑服务。要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通过人社部门网站,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查询和下载服务。

  (三)加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要切实落实公务员每年学习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人社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曾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促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培养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

  (五)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

  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列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特别是对有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培训,免费提供维权手册等普法材料;对进城务工的农民,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途径引导其自愿接受法律培训。积极促进劳动者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创新形式,保障多种普法形式有效开展

  落实普法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开发和印制有针对性、实用性、生动性的普法宣传品,向普法对象发放。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多样性特点,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竞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月(宣传周)活动,举办法制展览、法制讲座,鼓励企业、社会志愿者参与普法活动,不断探索推广面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多种普法方式。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依据“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根据上级安排,组织购买“六五”普法教材。

  (三)检查验收阶段。按上级的安排,做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与监督指导

  (一)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副局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普法工作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普法骨干,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10)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1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

  1.1特殊权益难以落实

  在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的过程中,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压缩人员编制,减少费用开支,实行责任到人,层层承包。有些单位和承包人不愿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还有少数单位经营者在经营思路上短期行为较重,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不愿在劳动保护上多投精力、物力和财力,使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加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使女职工和男职工在法律与现实上的不平等日益成为一个不容争辩的现实。如:一些部门女职工在“四期”不敢请假,得不到照顾;有的因产假而被加大考核力度;每月的女职工例假得不到落实;女职工的住房享受不到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等。有的女职工由于害怕失去工作岗位,“四期”未满就自动放弃本应依法享有的假期而匆匆返回工作岗位,有的为了完成企业生产任务加班加点而不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索要加班工资。尽管女职工组织对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但有些女职工因为害怕而宁愿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

  1.2参政议政严重受阻

  中国经历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推崇的是男尊女卑。现在,虽然国家从法律上确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传统观念仍极大地阻碍着女性素质的提高,女性参政难正是当前社会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很低,女干部参政议政范围小、层次低、能量不足、基础不平等, 致使女职工参政议政大打折扣,使许多女职工参政意识趋于淡化,工作上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工作上常常处于被动状态。目前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因职务级别等问题,造成女职工工作干部说话分量低或不能直接参与企业有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研究。

  1.3综合素质不利竞争

  当今的社会是知识的社会,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就拥有更多的立足之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企业体制的改革和企业内部为提高劳动效率而出台的减员增效等措施,使相当一部分女职工为保岗位等原因过早地放弃了学习深造的机会,而是依附于男性间接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女性素质处于低下状态,文化层次低,竞争意识弱,使女职工在参与企业管理、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及经营和决策中势单力薄。部分女职工只注重眼前利益,对提高自身素质的要求不强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1.4女职工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存在隐患

  (1)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2)一些企业劳动环境差,设备陈旧,工作条件恶劣, 劳动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等超标,对育龄女职工特别是哺乳期女职工的危害更为严重;(3)有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造生产装置或工艺流程后,采用了大量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安全生产的风险加大,对职工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缺少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的培训;(4)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措施不健全。一些企业的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名存实亡,甚至取消;部分企业妇女健康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而不是所有妇检项目。

  1.5部分企业工会及工会干部专业水平不高

  (1)负责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工作的工会干部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专职干部变动多,队伍不稳定;(2)部分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未设专岗专职,对兼职人员没有责任权利的激励与约束, 使其缺乏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该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企业工会缺乏定期对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效大打折扣,也严重地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1.6部分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1)部分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树立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2)部分女职工还没有全员保护意识,认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是安全部门的事,与个人无关,尤其是不能认真、规范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装备,认为影响自身形象;(3)部分女职工认识不到工作及其环境、设备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重视安全操作规定和必要的防范措施。

  2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的措施

  2.1健全组织,源头参与

  (1)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群众威信较高且热爱女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队伍。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和完善适应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的女工工作管理制度,在建立女工维权机制和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只有做到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女工维权工作才有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始终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把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劳动保护作为专项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中,并做到“四个必须”,即在企业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在《集体合同》履约进行检查和修改过程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参与和意见;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各级工会召开的会员或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必须同女职工在全体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同。通过源头参与,理顺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劳动关系,使女职工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3)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经常组织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女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更好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有条件的单位女工组织中,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2.2加强制度建设,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建立检查落实机制,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到位坚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是确保长效机制有效落实的关键。各级工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实施。检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环境与条件是否切实改善等方面,强化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做好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一要加强社会协作,主动依靠党政职能 部门、新闻媒体等多方的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合力;二要加强依法维权,要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三要掌握工作方法,本着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协商方法,使协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3采取具体维权措施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一是要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单位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职工的政治地位;二是宣传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单位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女职工组织要建立了困难女职工档案,对困难女职工随时进行摸底掌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以便与更好地开展帮扶工作。

  (2)落实女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职工参与企业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关心女职工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健康权。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女职工要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到代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要有效的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措施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规定,也要每一年聘请一次专家为女职工进行保健知识讲座,各单位应组织女职工体检,把维护女职工的健康权落到实处。

  (4)提高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的时期对从事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当前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在理论政策和知识水平等诸方面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适应的问题。女职工组织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基层女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确保女职工工作干部、特别是新干部能够及时接受到新的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5)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增强竞争能力。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要教育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自立、自强、自尊、自新;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提高自己竞争能力,争做知识型女工;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要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克服自身弱点,争做新时代女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来自市场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挑战进一步显现,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魏丽.新建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1).


邵阳合同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smlaw8.com/hetongfawu)提供邵阳市合同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劳务合同法律咨询免费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