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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另一套房屋处张贴拆除公告,能否视为送达?

发布时间:2024/1/9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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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小明所有的位于河南新蔡县某镇某村的房屋被不明人员违法强制拆除。多次向新蔡县公安局报警,后两次以新蔡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答复是某街道办拆除的,把调查得来的会议纪要提供给了小明,告知是某街道办拆除的小明的房屋。小明认为,某街道办未依法实施征收,也未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违法强拆的行政行为给小明造成极大损失,某街道办应当依法对小明的损失予以赔偿。

庭审中,某街道办答辩称,答辩人已在小明现住处张贴拆迁告知,小明置之不理。发现小明房屋建的是土坯房,为避免房屋倒塌发生事故,不得不拆除。小明要求赔偿316万元不符合现实情况,缺少申请前置程序。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实施拆除小明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某街道办赔偿小明物品损失共计15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某街道办没有行政主体资格。某街道办对小明的房屋进行拆除,仅下发限期拆除公告,未遵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义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将小明建筑物强制拆除。且某街道办仅在小明所有的另一套房屋处张贴拆除公告,并未实际送达给小明本人,送达程序违法。综上,某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通过小明提交的证据可知,2018年7月8日小明房屋内不见生活气息,无人居住,房屋物品与其当庭提交的物品损坏清单严重不符。且本案强拆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6日,时隔一年,房屋及物品状况有何变化不可知。结合某街道办提供的强制拆除房屋时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的相关证据,酌情认定损失数额为15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房屋处,不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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