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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办法[专利权属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30 阅读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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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继保  冯庆博

  来源:知产鸽 

        专利权属纠纷分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前者是指专利申请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后,所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确定,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权的真正归属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而后者指专利权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的情况下,原告不同意授权文件上载明的权利人,进而起诉要求确认专利权归属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虽然案由不一样,但在案件处理的路径上大致相同。本文从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简述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单位职工中的技术人员是单位创新力量的源泉,科技企业会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让技术人员对公司立项的技术方案进行研发和创造。当单位与职工之间因为专利权属纠纷发生争议,法律须考虑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以及已经完成技术研发的方案等因素,同时又须考虑离职职工的再就业、新单位的利益等因素,不能扼杀社会创新能力,因此需要在原单位、职工、新单位以及公众之间维持一种利益平衡状态。

  

        一、在职期间申请专利导致纠纷的解决办法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根据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要看是否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是否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或技术条件。

  案例一

  孔某为某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其接受该公司的指派研制出一种高速水雾喷头技术。后该公司将该喷头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孔某是发明人之一。孔某认为该技术发明不是在工作时间完成,而是其本人利用休息时间在晚上构思完成的,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孔某所主张的该设计由其一人在业余时间构思,属于非职务发明的观点,不能成立。不能仅以技术构思是在业余时间完成而当然认定有关发明创造即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而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智力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一个人在上班时间进行的技术构思不会因为下班而完全停止。因此,只要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论其技术构思是在上班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均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二

  某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为汽车修理专用可调铰刀、板牙架等。余某在任该厂厂长期间,以个 人名义申请了名为“气门座圈拉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余某在获得该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技术无偿投入到该工具厂的生产中。余某退休后,双方对该专利权的归属产生纠纷。

  该案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为余某在其任厂长期间完成的,且涉案专利产品是在该工具厂原有产品基础上的完善和改进。因不断研制开发这类新产品与工具厂的生存息息相关,因此涉案专利技术属于该工具厂的生产经营范围。该工具厂为小规模企业,其内部对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并无明确具体的分工,也无专职的新产品研制开发部门或人员,而余某任该工具厂厂长时对该厂的管理和技术开发工作均承担着主要职责。因此,余某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涉案专利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应属于该工具厂。

  

       二、职工离职后申请专利导致纠纷的解决办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第4项“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定,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案例三

  瑞昌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 月,经营范围主要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并安装石油化工、节能环保设备等。该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行业,促进冷、热流体的热量交换。2016 年 5 月 11 日,某石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为程某某。该专利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证书记载,该专利解决了“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问题。瑞昌公司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

  经查,涉案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瑞昌公司, 后就职于某石化公司。在瑞昌公司工作期间,程某某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主要从 事研发工作,参与了与涉案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程某某没有参与研发过与涉案专利相关的研发 工作,不具备涉案专利研发的经验。涉案专利申请日距离王某从瑞昌公司离职未满 1 年,距离程某锋从瑞昌公司离职超过 1 年未满 2 年,但程某锋曾作出“离职两年内,取得的专利应归属瑞昌公司 所有”的承诺。因此,涉案专利应系王某执行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 归瑞昌公司所有。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要经历从提出构思、进行研究开发到实验验证的整个过程。一个承担单位研发项目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这是《专利法》规定员工从原单位离职1年内, 与其在原单位所承担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原单位所有的原因。该案中,程某锋、王某作为瑞 昌公司的前工作人员,在原单位从事与涉案专利具有一定关联的技术研发工作,在离开原单位不满 1 年或在承诺的保密期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所从事的研发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发明创造应归属原单位。

  
关于知寰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从业资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资质、商标代理资质,在专利商标代理、知产争议解决、公司商事诉讼等领域各具特色和丰富经历,通过构建“知产+民商”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务。

  小编: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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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利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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