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履约周期长、所需资金大、整合资源多的特点,工程进度款往往不能按时到位。工程结算中,又往往由于设计变更、计价标准、工程质量、竣工手续、工期延误等多种因素引发争议,造成工程结算款迟迟不能支付。承包方在经历了漫长的协商、谈判之后,很多情况下仍然无法如愿收到工程款,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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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另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

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律师补充:

在确定诉讼主体之后,要确定诉讼请求。工程欠款纠纷,承包方通常可以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确认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本金的测算需要计算结算款和已付款。如果双方已就工程结算数额进行了盖章确认,未来在诉讼过程中就不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反之,承包方需要就已完工工程申请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过程复杂、耗时耗力,会拖延案件进展,增加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承包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能够促使发包方完成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