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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利率保护上限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4/1/31 阅读量:38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相比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最为引人注目。《民间借贷新规》公布施行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24%变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所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一个变动的利率。

《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应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针对具体的案件,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新规施行前已经审结或已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受新规的影响。

对于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民间借贷案件,新规定不影响其效力,按照“旧规定”判决支持的利息、违约金等项目不受影响,当事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当然,已在执行中的案件自然也不受新规定的影响。

2.新规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不适用新规定。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如果有已经受理正在一审或二审过程中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沿用之前24%—36%的旧规。

3.新规施行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如何判断“新受理”?是当事人起诉的时间节点?还是法院立案的时间节点?

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因此,受理开始的时间节点是法院立案登记的时间节点,而非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的时间。

对于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分为两种情况:

1)新规施行后,发生的借贷行为,继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诉讼。

直接按照《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

2)借贷行为发生在新规施行之前,在新规施行之后提起诉讼。

根据《新规》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率标准的判断时间节点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不存在LPR利率标准。所以《新规》特别指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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