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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案例范文[经济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5 阅读量:17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1

  一、基本事实应弄清

  1.接受委托要谨慎。经济纠纷鉴定是一种特殊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详细了解经济纠纷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形成原因以及矛盾焦点,初步评估经济纠纷的风险程度,然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和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要明确委托鉴定的范围和目的,以免委托方和受托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应制订鉴定的初步方案,围绕经济纠纷产生的焦点,开展外勤工作。

  2.要多深入实际调研。进行经济纠纷鉴定必须深入纠纷发生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详细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注意掌握有关知情人的心理状况,并做好思想工作,打消疑虑。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的取证是十分艰难的,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阻力,有时知情人难找,原始证据无法取得,当事人出于各种心态,不愿出具证明材料,不愿提供真实情况,甚至故意扰乱视线,制造麻烦。因此必须取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仅凭主观想象是不行的。我们在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为了找到知情人,曾经十多次往返于距事务所五、六十公里的经济纠纷发生地反复调查,直至弄清事实。

  3.善于分析排疑点。我们接触的经济纠纷往往是有关部门多次查证未果或司法机关一时未作定论的。鉴定人员面对杂乱无章、各执一词的鉴定资料和证据材料,必须认真分析,运用专门知识和专业判断,逐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排除疑点,弄清事实真相。

  案例一:甲曾代丙在乙手中借过款,过后乙说甲还有一张代丙借款的借条在手中,甲则辩称在一次报账时,乙已将甲代丙的借款扣除了,只是没有从乙手中取走借条,由此形成经济纠纷。当地有关部门几次查账均未得出满意结果,最后还是以甲在乙手上的借条作为依据扣了甲的款。甲对此不服,但又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后来甲找出一个笔记本,上面有甲在一次报账时的详细记录,但由于记录上的墨水颜色不一,当地有关部门领导认为是甲伪造的。我们接受委托后,向甲严肃指出作伪证的后果,甲明确表示如提供伪证愿负法律责任。在初步判断甲结算记录可靠的情况下,我们拆开记账凭证的装订线,经过细心审查,发现密封在装订线里面单据上的编号和汇总金额与甲在笔记本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其中一份单据上有扣除了甲代丙借款的详细记录以及该扎单据经过复原后的金额也与甲在笔记本上的记录完全相符,同时在一份单据背面有出纳丁亲笔作的关于扣除丙借款的记录。由此我们终于排除了疑点,再现了事物的本来面目,还了甲的清白。

  4.错误、舞弊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鉴定的任务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发表鉴定意见,如果我们发表的鉴定意见混淆了错误与舞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界限,就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和后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错误与舞弊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案例二:甲购买某种物品后将临时购物单据交给了财会部门,后来,甲电话通知乙财会部门取出临时购物单据。乙在取出临时购物单据时向财会部门出具了一份领条,之后便将临时单据交给甲去换正式发票。但甲将换取的正式发票失落,财会部门一直未予转账,后经多次催促,甲便在乙打的领条上签了“同意报销”意见,财务部门也据此转了账。后来某机构在查账时认为用白条报销不符合制度规定,而甲认为原来已将购物的临时单据报过了账,怎么又用乙的领条报了一次账?便认为是丙将乙的领条重复报账贪污了。我们通过多方调查,查明了本次购买高档消费品的结算过程和来龙去脉。原来是甲将临时单据交给财会部门后,财会部门当时根本未入账,后来财会部门以甲签署同意报销的领条入账虽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但丙不存在重复报账的舞弊行为。

  案例三:在一起经济案件中,委托方反映丙有贪污舞弊行为,但根据当时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丙属于贪污未遂。因为丙虽将一存款人已经领走了存款的收据从记账凭证中取出后准备冒领此款,却因被公安机关收审而未能得手,未造成贪污后果。但委托方坚持认为丙有贪污行为,却又拿不出证据。我们在鉴定中通过查证分析,查明了丙的一起贪污舞弊事实,甲曾经委托丙还一笔款给丁,丙将此款据为己有。后来,财会部门以甲出具的便条作了账务处理,冲减了丁在该单位的个人存款账户。丙怕事情败露,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丁的个人存款账户上增补了此款的数额,使其余额得以保留,同时又涂改账目,使总账上“利润分配”账户的亏损余额增大,以此达到了贪污目的。丙本想以假乱真,但最终还是被我们发现。

  二、运用证据是关键

  鉴定结论是以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支持的,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获取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是经济纠纷鉴定的重要手段。《独立审计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明确提出的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的五条标准,是我们获取和认定鉴定证据的依据。

  1.原始证据作重点。要重视收集经济纠纷形成时的原始书面证据。经济纠纷形成的原因很复杂,由于各种原因,原始书面证据往往一时难以获取,但只要细心观察,重要的书面证据还是可以获取的。如有些资料在鉴定初期并没有引起鉴定人的重视,没有被作为鉴定证据,但随着工作的进展,对事物的认识逐渐深化,就能发现其证明价值。

  案例四:甲反映乙欠公款,并称乙曾两次在其手上报过某专项工程款,第一次甲扣除了乙约5000元欠款后出具了一份约1.5万元的欠条给乙,第二次甲扣除了乙的欠款后又出具了一份约6000元的欠条给乙。甲辩称因一时疏忽,没有记在笔记本上,而乙对此情节则予以否认。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了解到,甲曾用公款为乙还过个人借款本息约1.5万元的事实。甲为乙两次还债的时间均在甲反映乙曾两次报某专项工程款的时间之前。结合已获取的有关证据,我们认为:第一,甲既用公款为乙还过私债,乙第一次找甲报账时,甲理应将为乙还债的款项予以扣除,为什么甲只扣了乙约5000元公款,而不扣除为乙代还的约1.5万元债款?相反,甲还出具了一份约1.5万元的欠条给乙,这不是多此一举吗?我们认为甲所反映的情况显然与事实不符。第二,甲辨称出具给乙欠条上的数额因一时疏忽未记在笔记本上,但我们却发现甲在当年的笔记本上清晰地记录了本单位干部、群众往来结算的详细情况,上面既有单位欠乙4000余元的大额记载,还有与乙结清往来款项后的留存余额记载,唯独没有甲所称的先后两次出具给乙约2.2万元欠条的记载。第三,该单位当年及次年的决算会计报表上均没有反映乙的这两笔债权。基于从各方面获取的原始书面证据,我们排除了甲与乙有过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及甲出具了两份欠条给乙的疑点,从而否定了甲上述辩称的真实性。

  最初,我们对甲的笔记本(备忘录)没有引起重视,后来在其他有关证据的启发下,我们反复审查了甲的笔记本,从中发现了甲、乙双方在经济纠纷产生时期的往来结算方式和规律,甲笔记本上的有关书面记录就成了我们有力的鉴定证据。

  2.辨别真伪莫粗心。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并不都具备证明力,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去伪存真,这是对证据的质量要求。

  案例五:在一起经济纠纷鉴定中,司法机关有一份甲写的证明材料,证明乙利用丙的报销凭证在甲手中换走了乙的借条,甲在证明材料中书写的内容与丙报销凭证上的内容一致,连货款金额也相吻合,应该说这一份证据是有证明力的。但我们认真分析了甲写的证明材料,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其一,丙的报销凭证上的日期与甲写证明材料的时间相隔了一年多,而且该单位发生同类型的购货业务较多,为什么甲在事隔一年多后仍能清楚地回忆出丙经手的这笔业务报销凭证上的全部内容,如业务内容,货款金额,单位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具的意见等等。其二,我们在鉴定中了解到,乙没有向单位巨额借款的事由,同时,乙在单位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借走大量现金,况且,在丙的报销单据上有单位财会负责人和领导签具的意见,明确指出此款的报销人是丙,乙用丙的购货单据换走借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对此,我们与甲进行了接触,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甲终于道出内情。原来是丙对甲进行了威胁利诱后,将早已写好的证明材料给甲照着写了一遍。甲还向我们表示:“原先说的是假的,现在说的全部是真的,可以负法律责任”。通过对各种证据进行连贯的逻辑分析,从中发现疑点,摒弃了伪证。

  3.各类证据要相印证。经济纠纷鉴定过程中既有鉴定人员直接收集到的原始书面证据,也有被鉴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有关知情人的口头证据。若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鉴定证据则会更为可靠。

  案例六: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甲反映与乙有过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乙则予以否认。在鉴定中,甲明确提出他所在的单位与A部门在年终结账后,是丙将所有的结算单据用报纸包着交给了甲,其中也包含了专项工程款。丙也证实年终在A部门结算了兑现工资款(专项工程款已从工资款中扣除)后,是他将所有账单和少量现金交给了甲。我们又从原在A部门工作过的两位领导那里得知,凡下属单位欠交专项工程款的,都从干部工资中作了扣除,其中一名领导还证实丙结了账后用报纸包了一包账单和现金回去了。我们将这些获取的证据相互印证,更进一步支持了我们从另一证据角度形成的“甲与乙没有两次专项工程款的结算行为”的鉴定结论。

  4.不轻信口头证据。经济纠纷鉴定中,纠纷各方的言证往往是不可靠的。因为经济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均与本经济纠纷的鉴定结果有密切的关系,而有的当事人本人是清白的,但又无法举证证明事实的真相,也有编造事实的情况出现。

  案例七:在一起经济纠纷中,甲经管的某项建设工程的账目仍有结存资金2万多元,但甲否认本人欠款,并一口咬定在与某单位出纳乙的一次结算中付了1.8万元现金给乙,乙还开了一份金额为36650元的收据给甲。甲解释其差额18650元是为建设工程代付的一笔款项。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对甲反映的情况进行查证,事实表明,在一专项工程中甲所在的单位欠丙单位的款项,而丙单位又欠丁单位的款项,丁单位又因故欠甲的款项。丁单位在征得丙单位和甲的同意后,用丁所欠甲的款项代付了甲所在单位欠丙单位的款项,由于甲所在的单位曾于工程建设初期向乙所在的单位借了一份金额为36650元的转账支票付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又将此支票转交给了丁,但丁在银行并未取到款。于是丁又将转账支票退给了丙单位,丙单位将转账支票退给了甲所在的单位,甲又将转账支票退给了乙所在单位。由于甲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在向乙所在的单位借得转账支票时打了借条一份,乙所在单位已经据此入账。当甲将未兑付的转账支票还给乙所在的单位时,乙履行了财务手续,并开据了与转账支票金额相等的收据交给甲。我们据此认定,甲所反映付了一笔现金给乙的情节是虚构的。

  三、一定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考虑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必须做到:

  1.应遵守回避制度。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纠纷有关的人员应与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鉴定人员无利害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则不应接受委托。

  2.排除干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经济纠纷鉴定的委托后,往往还出现经济纠纷的某一方有人出面打招呼,鉴定人员对此必须具有高度原则性。

  3.要廉洁自律。鉴定人员绝不能收受经济纠纷任何一方的礼物,不接受任何一方的接请。

  4.兼听则明。要耐心倾听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和知情人的意见,切不能先入为主,凭主观意志办事,以个人好恶判断是非,更不能偏听偏信,偏袒一方。在不掌握充分适当的证据和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仅以个人的主观印象对复杂的经济纠纷妄下结论,这种结论往往是靠不住的,其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2

  [关键词]营销岗位;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现今的企业中发生经济纠纷的几率越来越大。对于企业来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很大的,尤其是营销部门的经济纠纷占据首位。因此,在高职营销职业岗位上以销售岗位、市场策划、售后等方面都要具有沟通谈判的功能、处理客户信息的功能、进行销售管理的功能、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等,根据这些需要,必须要求营销专业具备经济法的能力,并着重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所以,在进行高职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要进行教学理念的转变,根据学生选取的职业明确教学内容,从而培养出适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用之人。

  一、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现状

  经济法教学课程是以市场营销、会计、物流、市场销售、工商管理、财务等课程为前提所建立的。近些年来,经济法教学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不断地进行着更新,在教学过程中有着显著的提升。但是,在教学中还是有些许不足。比如,在教学中的教师团队,大多数的教师是法律专业的教师,在进行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视经济法律知识的教学。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对于其专业服务理念的缺失,同时,也对教学中的专业能力培养、就业岗位、专业职业岗位能力的缺乏等。在教学过程中,要考虑多门专业的教学。在内容上的选择,必须要适合各个专业。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但在运用案例模拟的时候,因为缺少企业全息化案例,并且大部分案例是教师寻找的,学生很少参与其中。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大部分采用的都是书面考核的方式,很难验证学生最终的学习情况。

  二、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方向

  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讲的就是预防经济纠纷发生能力的需要。因此,在进行高职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要将原有的教学理念进行改革。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教学方法的形式、考核评定方式等上面进行改革,并且要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的学生为方向进行改革。

  三、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方法

  (一)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

  在现今社会中,新课改的不断推进,在进行教育教学方面也不断的进行改革。在高职营销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根据学生不同的需求在教学上进行着转变。经济法学同经济法律专业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要基于对培养营销类专业人才进行教学。选取正确的教学理念,着重注意经济纠纷能力的培养,并且要清楚明白在营销岗位上所需要的经济法学是什么概念,转换原有法律教学的理念,充分认清关于经济法教学内容,并定向定位的进行有效教学。因此,在进行高职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改变原有的教学理念,认真学习和挖掘关于营销专业的教学方法。

  (二)正确地选取教学内容

  在高职营销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学内容上的选取要适用于营销岗位的职业能力需要,也就是说将教学内容同岗位需求相互吻合。在现今的教学过程中,要选择正确的、适合的教学内容,并对教学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探究,让学生所学的经济法适用于现今的企业要求。

  (三)完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指的是通过一个模拟案例来让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教学法是在经济教学方法中运用最普遍的一种教学方法。在现今的教学过程中,将案例教学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简单地说,就是在原有的案例教学的基础上要着重于对企业真实案例的全部信息化的收集,让案例变得更加真实,从而经过案例教学之后,学生能更深入地了解到类似的经济纠纷。在改革之后,不单单是需要教师单方面的进行收集案例,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一同进行收集,教师可以从旁进行指导。运用这种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整体的教学质量。

  2.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多媒体技术应运而生。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因为法律是不断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在原有的教材中没有办法及时的更新,从而带来教学困难。因此,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材内容时时进行更新,将更新之后的教学内容制作成课件进行教学。除了利用多媒体进行内容上的更新,还可以利用多媒体的其他技术,比如,视频技术、音频技术等,将教学内容更直观地传达给学生,让学生用最少的时间了解更多内容。

  总之,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基于营销职业岗位能力的高职经济法教学也进行着改革。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从而找到更适应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培养出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有用人才。

  参考文献:

  [1]李霞.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初探[J].职业圈,2007(13).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3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4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起诉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习大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二、任务驱动法实训模式构建

  (一)大模块(整章)情景假设

  在此,笔者将大模块情景简称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联整个模块知识内容的情景。在教学中,大情景应贯穿模块课堂教学的始终。对于大情景的选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问题的层层设立,引出本模块学习的主要内容,接着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组织有目的学习,此即问题导入法;二是寻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学生由典型案例联想到生活中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学得新知识,此即案例教学法。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问题导入式:大家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怎么办———唇枪舌战,拳脚相加/赔礼道歉/谈判协商/找第三者调解/打官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总结各方式的优缺点。案例引入式:张三花费5000元在A商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该手机为原装正版手机,可张三没用几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他拿到苹果手机专营店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检验后告知张三该手机为山寨手机,只要花3000元就可买到。显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知识,如果张三想退手机能实现吗?如果找A商场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谭吗?如果张三想退手机或索要钱,他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理清子模块(各节)之间的关系

  此部分内容重在系统地让学生了解通过本模块内容的学习,能“立体、纵向”地感受到大模块、子模块、子模块中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的脉络关系:透过树根(大模块标题)就能看到树干(各子模块标题),通过树干能看到整棵树上的枝条(各子模块具体内容)。这部分知识笔者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确各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内部联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块(各节)实训步骤

  大模块是由子模块构成的,理清子模块知识,大模块知识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块实训的构建是任务驱动法实训的关键。在这一实训阶段,教师和学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将理论知识转化成生活实践,培养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认识子模块。

  主要是对子模块知识的概述,使学生先从宏观上了解知识,然后重点讲解子模块的概念、特征、应具备条件。以谈判为例,就是讲解谈判是什么,谈判应具备的什么条件。

  2.子模块情景假设。

  通过子情景(案例或问题)引出子模块中所要讲解的内容,即子模块中的具体知识。以谈判为例,就是假设上例中张三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组织学生讨论。

  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参与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多种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一阶段,教师要给学生留出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为学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构知识、运用知识、表现自我的机会。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搜集知识信息的渠道、途径和方法———搜集知识———对搜集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整理———辩论———解决问题。以上述张三案例为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想通过简单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他需要怎么做?谈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谈判成功了,张三想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他们的谈判结果法律化,协议书怎么写?如果没成功,他还可以怎么做。

  4.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

  通过上述的讨论,讲解所涉的法律知识。比如谈判条件、谈判技巧、谈判组织、谈判协议书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练。

  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和“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将学生分角色进行演练。以谈判为例,应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代表商场A,另一组代表张三,两组学生展开激烈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深刻体会自己怎么谈判,也能看到对方同学怎么回应,是一个双向学习的过程。

  6.评价实训效果,强调注意问题。

  教师应对“分角色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评价,并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谈判的技巧、对方立场等问题,以及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张三的代表小组未注意到上场人员的情绪,谈判的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证据的收集、起诉状的书写等。

  7.作业布置。

  作业的布置要坚持“高效、巩固、实用”原则,做到“适当、适量、适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谈判为例,布置一个作业题“假设张三和商场谈判成功,为其制作一份协议书”。

  (四)大模块知识归纳总结

  归纳总结就是对所学过的知识进行思考,挖掘出每个知识点现象后面的本质,找出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得出结论。本模块实训任务完成的如何、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在实训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至关重要。以纠纷解决为例,指导学生总结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优缺点:谈判的优点是保密性强、简单、快捷、灵活、成本低、不伤害纠纷主体感情;不足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过程可能不公正。调解的优点是自愿、灵活、省时高效、节省费用;弊端是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易反悔;仲裁的优越性是灵活性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快速、便捷、便于执行;不足之处是适用范围窄、具有民间性,其强制力较诉讼弱;诉讼的优点是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执行力强;缺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易损和气;行政复议的优点是程序简便、灵活、效率高;不足之处是复议的结果可能不公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其边缘性、交叉性、超脱性、兼容性、易变性等特征决定了经济法教学方式改革将是一项长期工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动辄被颠覆,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经济法教学必须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任务驱动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学生主动学习为重点,突出实用性、互动性,教学内容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从仿真模拟到真操实练,使学生通过课堂学到社会知识,与社会零距离接触。在今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如果运用好了以上实训步骤,教学效果将会大大提升。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5

  论文关键词 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 完善策略

  一、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不少案件既涉及到经济纠纷有涉及到经济犯罪,为了能进一步来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二者的内涵及联系做出一个准确地界定,并对它的处理原则做出细化的规定,并完善移送的程序。

  (一)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项概念,广义是指:经济犯罪活动或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的行为,或者是利用职权来牟取暴利等行为。狭义地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所允许的经济权限与经济活动,违反直接或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到正常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的特点

  1.侵害的对象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素是:划分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若一种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但还未严重的破坏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客观的表现为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在经济管理或经济运行中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经济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单位的情况更多一些。

  4.犯罪主观方面,经济犯罪极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和牟利等目的。

  (三)避免经济犯罪的策略

  第一,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策略,事前预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采取多种不同的预防措施和针对性办法,尽量避免诱发犯罪的各类因素,将犯罪防范在未发状态;这里所说的事后补救也主要是针对预防来说的,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的预防性措施,根据事件所显现出来的不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二,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相结合。可以与税务、银行、工商等重点部门相配合,也可以在某单位或者系统内,着重考查易发生该类案件的重点人员与重点部位,而其他的人员及部位便被作为普遍对象。

  第三,法律预防和社会舆论导向相协调。在遏制各类犯罪中,法律预防比社会预防更直接。它包含司法预防和立法预防两个方面。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力度。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广泛的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宣传,争取做到为经济犯罪的预防鸣响警钟,将经济犯罪的数量减小到最低。

  二、经济纠纷概述

  (一)定义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特点

  (1)近期受理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显的增加;(2)当事人地身份较为复杂,个体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3)双方的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大幅度增加,少则要十几万,多则回答到几十万;(4)大多数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没有偿还能力。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第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广泛的推广公民尤其是法人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第二,正确的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经济紧张、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一系列放水养鱼的方法,扶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稳定大局和经济建设的服务着想。

  第三,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是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认识并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

  对于损失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经济纠纷,通常主张双方通过协议和协商的办法自行处理解决。对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或者同知识产权问题有关的纠纷,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仲裁,民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相应手段来进行处理。

  1.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纠纷双方在协商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解决双方纠纷。

  2.行政复议。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经济纠纷的结果存在异议,当事双方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复议要求,维护自身利益。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集体参与下,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办法。适用于在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额较大、较严重的案件。

  4.行政诉讼就是民间俗语中所讲的“民告官”,当纠纷双方对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在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的时候,要先明确经济犯罪同经济纠纷二者间的区别,防止将经济纠纷错误定义为经济犯罪,而对其采取不公正的处理;再者,也要有效避免对应当认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放纵犯罪。

  在社会生活中,合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很普通的社会文本现象,其已经延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效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是很关键的问题。合同诈骗同合同欺诈二者同属于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通常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性质是相同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具社会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其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是想单方面的享受合同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而不想履行义务,行为人地目的是:利用签订合同的办法,达到非法获取对方利益的目的(此处所讲的非法获取是指,用欺骗的办法把将对方的财产转到自己的掌控下,并会以所有人身份将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诈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骗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且与其订立合同,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地意思与决定为目的,从而通过履行合同来谋取非法利益,实质为谋利。故在欺诈性的合同中,欺诈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地目的,也没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于用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中来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关键亦是难点。

  其次,其客观方面存在差异。衡量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除目的与动机不同外,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也是以关键因素。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无偿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约人的财产,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以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表现是:虚构合同的主体;携款逃匿;大肆挥霍对方的财物;虚设担保等。而在欺诈中,行为人通常表现为过分的夸大质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数量等等。应注意的是,隐瞒真相表现为不告知或告知虚假的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声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见,二者虽均为欺诈性合同,但合同诈骗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且不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合同欺诈是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不法利益。

  再次,在实践之中,还应该注意其欺诈的程度。只有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欺诈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商业往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欺诈的行为,而这一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度的差异。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度没有超出在商业惯例中被许可的范围,就尚未构成犯罪。所以,欺诈程度也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因素。

  2.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扣押,应如何计算被告地犯罪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故被告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但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中,经常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前早已提起了民事诉讼,是被告的财产依程序被查封、冻结、扣押,对此是否可视为其部分资产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呢?

  针对是否扣除犯罪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中说归还是被告人自愿将资产返还,因此,不应该从实际谋取的非法犯罪额中扣除;有的人则说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笔者认为:对于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是由法院强行固定,并非行为人自愿返还。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诈骗犯罪的行为已经实施,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以此骗取的资产应被认定为实际骗取额,应计入诈骗犯罪额,不能予以扣除。而对于已被民事诉讼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移至受理此刑事案件的法院,然后发还给本案受害人。所以,不应该以此额度认定为被告在案发之前已返还的数额而予以扣除。

  (二)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这里面应当重点提到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当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发生牵连、冲突时,经济纠纷应当销案或者是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审理的,需要等到造成中止审理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以后,再能继续恢复正常的审理工作。

  但是,刑事先于民事原则也并不应是无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地交叉案件中的。其弊端如下:(1)刑事处理很可能造成过分延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尽早的保护;(2)该原则还可能被他人恶意利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民权;(3)该原则可能为地方的保护主义制造良好条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民权。因此,在刑法所不能及的方面应尽量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做补充;在民法强制性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当立即彰显出刑事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具体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在由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二者在处理结果上不发生相互依赖影响时,人民法院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二是当经济纠纷同经济犯罪交叉所造成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相冲突的时候,处理民事诉讼一定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前提下进行,法院实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而反之,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则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

  四、结语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6

  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需要更多企业家的血管里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让企业家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的笼子里循规蹈矩。尽管中国的儒商传承诚信为本,多尊礼仪,多有包含,多讲义气,可是市场经济毕竟是追求最大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难免要出现一些违背游戏规则的利益纷争。当然,出现纠纷就直奔法院,也无可厚非,但终究是一件麻烦事,消耗公共资源,挤占发财时间,到头来尽管解决了问题,却多是两败俱伤,实则没有真赢家。

  北京中关村的“企业家商事调节中心”,由知名企业家担任调解员,在诉讼形成之前即介入纠纷解决过程。可喜的是,在5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三赢”效果,调解案件246起,成功214起,成功率达到87%。当“调解员”看到兄弟企业之间由“怒目相对”到“握手言和”并获“双赢”的局面,自己也就赢在其中了,该是何等快慰!

  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节中心的理念是:“在商业纠纷中,除了法律规则外,还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商业规则。当企业家成为调解员,往往带着同行的情感和经验去看待法律问题,这样我们比法官更容易接近双方的底线,也更易抓住经济纠纷的实质。”“时代”总裁王小兰如是说。

  “商人矛盾,商人化解,商事调节减轻法院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基层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不断增长,而商业纠纷的技术性也导致案件难度不断增加。法律专家分析案例后指出,“纠纷双方一般都有明确的利益底线,更多的是考虑今后的合作,不希望因纠纷伤害感情”,意谓“买卖不成情谊在”。用商人的智慧解决商事纠纷符合商家的认知心理。晓之以理,喻之以情,往往比“动辄用法”更有效果。知名企业家从事调节,既懂商业技术,又有儒商之真情,知己知彼,以君子之心,揣度君子之腹,更容易揭开芥蒂和化解龃龉。

  目前,中关村企业家调解中心共有14名调解员,其中13人是中关村知名企业家,涉及软件、环保、财税、信息产业等诸多领域。这些名人组成的调节团队,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凭借谙熟商事特点,“心有灵犀一点通”,解决企业纠纷更容意找准切入点。正如一位资深人士所说,“对于经济纠纷的的当事人而言,在知名企业家的调解过程中,还能得到企业管理经验、企业运行的点拨、法律问题的处理等诸多好处,这是法庭诉讼无法给予的,也是诉讼企业双方难得的学习机遇。

  中关村的实践表明,社会调解组织是企业矛盾纠纷化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尽管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公益组织,市场道路,民间调解向左还是向右”? 但是中关村上地法庭的数据显示:2012年新收案件671件,比去年同比上升幅度达58%,而特约调解员调解案件为113起,上升幅度18%,举足轻重可想而知。中关村践行的化解企业矛盾的创新举措,完全符合国家政法工作精神,即“要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7

  论文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股权 经济纠纷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罪名,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很多先前争议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统一的认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侵占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产生了许多新的司法疑难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些年《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职务侵占罪所依托的基础经济事实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司法实践对相关职务侵占行为进行新的界定。本文依据作者多年的职务犯罪办案经验,梳理出了四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对职务侵占罪的正确认定。

  一、特殊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目前理论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均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经营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这一概念的确可以解决实践中诸多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进而产生新的争议问题。

  (一)行为人职责的来源是否包括单位职工之间的临时委托

  一般而言,行为人在某单位的职责职权通常来源于以下几点:第一,单位对于本单位岗位具体职责、职权范围的明确规定或授权;第二,得到单位领导认可的惯常工作;第三,来源于有权安排工作的领导的临时授权。如果行为人是利用以上职权所形成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则可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职责来源不典型情况很多,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便是无隶属同事之间的临时委托。例如,某公司业务员乙负责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并从客户处收取业务款交回公司。某日业务员乙收回其负责的业务款后,因临时有事儿遂将所收业务款转交给本公司工程师甲,委托其将业务款上交公司,后业务员甲将该笔款项予以侵吞。案例中公司业务员甲侵占的是其他业务员开展业务所得货款,并没有公司明示或者暗示的授权,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所涵盖的范围。但是,本文认为,仍然应当甲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无论是甲还是乙,作为单位的职工都有一个基本职责,即妥善保管、处理公司财物,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这一基本职责是由公司与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确立的,我们不能狭隘的认为甲没有直接参与业务,就否认他有保管、上交货款的职责;第二,职务便利应当包括主管、经营、经手等多种形式。其中的经手是指行为人本身并不负责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管理、处置,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具有临时性,但在经手期间,行为人对于本单位财务具有控制权。 案例中,甲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该笔业务,但将货款交回公司也是甲的职权之一,其行为即属于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二)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应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行为行为人为了顺利完成犯罪行为,通常还会借助他人的职权。为此,本文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此类情形,并逐项予以分析:第一,行为人本人是单位主管,在其主管范围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常总管单位所有工作、总经理负责单位所有业务工作、财务总监负责所有财务工作。这些人员在其总管的工作范围内,利用直接下属的职权实施的侵占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利用了其“本人的职务便利”;第二,行为人完成犯罪同时利用自己和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某些侵占行为中行为人本人的职权并不完整,单靠个人的职权并不足以完成犯罪行为,有时还会用到他人的职权。如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欺骗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单靠其本人的职权是无法完成,因为向外转款必须要从公司财务走帐,没有财务人员转款的职务行为是无法完成犯罪的。此种情形下,本文认为,整个事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涉及到行为人的职权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进而以职务侵占罪认定。上述案例中,签订合同是业务经理的职权,也是完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凭此即可认定业务经理具有职务便利,负责转款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否明知涉案合同为假也不影响业务经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第三,行为人虽系本单位员工,但本人并无相应职权,只是纯粹利用他人职权完成犯罪行为。此时,认定被利用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在于认定其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被利用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则只能以普通财产类犯罪来认定,构成诈骗或盗窃等罪。

  二、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行为的定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制度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投资股市和企业成为股民或者股东,股权也因此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权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股权纠纷的大量涌现,其中尤以侵占股权行为最为恶劣。而关于侵占股权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对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所持的观点是,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具体理由详述如下:第一,股权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行为对象。按照法条的表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按照学术界的通说,所谓“财物”,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包括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前者如现金、汽车等,后者如知识产权、电力等。而股权是股东因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综合体现,但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如果股权所有人丧失了股权,就失去了对其股权下的财产行使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股权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范畴。对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例如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第二,股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建立了法人制度,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企业自身。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利息和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企业清算后分得企业资产,而企业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第三,股东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不能单独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虽然企业法人所支配的财产实际就是股东的财产,但却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股东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侵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必然会侵害股东的财产权,而侵害股东财产权的行为却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财产权受侵害,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保护了股东和企业两个法律主体的财产利益,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例如单纯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向企业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企业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企业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法人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已经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私自“代表”公司收取款项,并据为既有,例如某公司员工甲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客户开展了一些业务,离职之后,甲仍然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从以前开展业务的客户(此时客户并不知该员工已离职)处结回货款并将之占为己有。本文认为,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认定甲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的关键就是甲离职之时原有的职责职权是否完全割裂清楚。如果没有完全割裂,则可以认定甲仍然是利用了原有职务实施犯罪犯罪,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时,其以原公司职员身份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原有职务行为的延续;第二,认定甲的职务是否完全割裂要看以下两点:一是甲与公司就业务工作是否完全交接清楚;二是公司是否能够及时与甲开展业务相对应的客户交待清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仍利用原公司身份从客户处结回货款,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公司都不能与离职员工就职权问题完全割裂清楚,特别是不能及时对相应的客户尽到提醒义务,导致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往往还能够利用以前的身份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在此种情形下,客户单位可以依据民事上的表见抗辩行为人所在公司可能的继续支付货款请求,因此真正遭受损失的是公司。此时,我们完全可以就此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其原有的、尚未完全割裂清楚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财物。

  四、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方法

  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自辩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称是在个人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了侵占行为,因此要求将涉及金额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或要求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合法的债权也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取,因此认定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不应当考虑经济纠纷因素。但是,本文认为,由于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对这部分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存在经济纠纷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然,为避免犯罪分子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必须严格界定经济纠纷,并慎重计算犯罪数额。

  经济纠纷的案例篇8

  过去的一年中,法律中心注意理论学习,努力研究业务,共同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众志成城,积极主动,当好领导的法律参谋,积极为集团的建设献计献策;爱岗敬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集团交给的各项法律业务,全力维护报社合法权益,减少报社的损失。较好地完成了当年的预定目标,尽到了部门的应有职责。版权所有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年月日共办理各类案件件,其中诉讼案件件,非诉案件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件;共清回欠款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诉讼案件件(去年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其中劳动争议案件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版权所有今年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起案件中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年月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份,比去年同期(件)增长%,涉及标的额,(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范文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为了实现中心对内法律监控、法律服务的职能,今年的工作加强了法律建议书的范围和作用,针对各种实际问题和形势发展,先后法律建议书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件。强化法律把关和监督职能,加强对案件的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对集团发展中一些重大情况及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强调法律工作提前介入,避免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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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经济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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