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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能要回吗?[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24 阅读量:8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恋爱期间 互赠礼物和金钱 来表达情意 是人之常情, 但礼物有贵贱之分, 赠与礼物贵贱 在法律上定性不一样。 案例2010年初,张某欣和涂某雪经互联网认识彼此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商议在上海结婚。截至2012年6月,张某欣多次从香港、深圳汇款至上海涂某雪的银行账户内,合计人民币807500元及港币100000元。

  
2010年11月,涂某雪购买了广中路某号房屋1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24万余元,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双方的名字。涂某雪用张某欣的汇款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人民币25万余元,余额99万元以涂某雪为主贷人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2012年6月21日,涂某雪购买了大连路某号房屋1套,房屋总价为人民币86万余元,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涂某雪。涂某雪用张某欣的汇款支付了部分房款计人民币50万余元,余额35万元以涂某雪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2012年7月,涂某雪曾赴欧洲旅游,张某欣承诺给予资助。2012年8月,涂某雪向张某欣提出取消婚约,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协商不一致, 张某欣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1、双方都承认系恋爱关系。2、涂某雪对张某欣汇入的款项金额没有异议。3、涂某雪主张该款项为无偿赠与。4、张某欣主张该款项为附条件赠与。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上海市大连路与上海市广中路房屋权利人为涂某雪,涂某雪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某欣人民币83万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束语

  恋爱期间,将大笔钱款汇给对方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方具有与受赠方结成夫妻的目的。作为受赠人,接受了对方较大数额的财产后不同意结婚,汇款方坚持要求返还财产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礼物有贵贱之分,赠与礼物贵贱在法律上定性不一样。恋爱中一些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赠与方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律师提醒:双方在恋爱期间财务赠与应保持一定的理智,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对款项性质进行备注,并保留聊天、转账记录及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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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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