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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找哪里援助]

发布时间:2024/1/15 阅读量:6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患方当事人只是对医方诊疗行为认为有过错,但又无法具体提出过错点及过错依据。面对医方专业的医务科、纠纷办等谈判对象时,无从举证或无法抓住谈判关键点。被医方的拖延防守态度所逼迫,到医调委,卫健委(卫健局)等行政部门去,走鉴定程序或法律途径。

  另外,很多患方当事人都不想走法院程序,觉得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考虑,他们第一选择都是先协商,大部分只有经历了筋疲力尽的扯皮之后才选择法律程序,因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快速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协商机构有多种(医调委、卫健委、街道乡镇的维稳办、派出所、法院诉前联调机制等)。调解方式解决,不但没有成本,并且患方自己参与度高,结案标准把握性准确。老聂作为改行律师路上的前医患纠纷处理专家,用医方曾经的经验,专业帮助患方,并且支持首选协商调解的解决方式,下面分享下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方面的患者方经验。

  
一、首先是病例会诊评估、法律关系分析。

  任何一例纠纷发生后,患方在和医疗机构、卫健委、医调委、维稳办、派出所等部门打交道时。如果功课准备不全时,常常被PUA、被行政不作为、被踢皮球是很常见的。如果只知道伤残等级或损害结果,缺不知道医方过错在哪里,这样的协商谈判,也是没有任何份量、没有价值的,对医方指控毫无底气,浪费时间和浪费情感。

  所以,必须请专业医疗顾问人士或者医疗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进行病例会诊评估,医政调查取证,医方的技术过错点、责任过错点,可主张金额等意见。另外对于是否进行死因鉴定(尸检),还是说死因双方确认一致,或死因推断等。建议找专业医疗顾问人士给出意见,或者专业的医疗律师来帮助。获得病例会诊评估意见,法律依据意见等准备工作后,再行协商谈判。

  二、合法施压的程度把握

  除了常规的过错点指出,提出合法赔偿诉求以外,合法的适度施压,提高谈判份量对调解谈判有帮助的。那么制造合法、适度的舆论压力、社会关系压力也很重要。

  首先,制造合法及适度的社会舆论方式有很多,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微信朋友圈、医方现场维权都是大家惯用的方法。但是注意合法程度,不要突破法律边界,一面构成“医闹”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产生。(我专栏有另外一篇专门分析“医闹”法律关系的文章可以借鉴)

  当一个出现舆情的医疗纠纷时,例如手术遗留器械,毒麻精放药物使用过错,临床研究型治疗入组告知义务等。这些情况往往是医务人员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产生的社会舆论对医院、医务人员个人影响都很大,那么制造合理的社会舆论压力非常有利于协商调解。也就是俗语常说的“打蛇打七寸,讲话将重点”。

  但是另外一个维度也要特注意,如果医院并没有明显的过错,或者你提出的过错点对方内心并不认可,硬是要冠以莫须有的罪名大肆宣传,医院反而不会和你协商,因为医方心态就是,既然是一个“蠢货”或“无知者”在协商谈判。那么就懒得和你浪费时间及口舌,直接推到法律程序去算了。

  另外一种合法施压方式,就是辖区上级卫生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或医方内部工作人员。因为医院无论大小,也是内部有各种“山头文化”的。通过有行内特定关系人,也可以达成双方调解满意结果。

  
三、如何在医调委协商?

  医调委全称常见为“某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常见组织形式为地方司法局,或者司法局联合卫健委等相关机构,成立的第三方平台。聘请有多名调解员,或者懂医学的、懂法律的工作人员组成。无论医患双方,哪一方到医调委报案,调解员一般会对案件进行内部初步的评估、给出调解建议。

  优点就是:免费服务,结案快速,调解结束后,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得到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应。医方没有负面法院公开裁判文书风险。患方拿到赔偿效率高。

  缺点就是:难公正,易受案外因素干扰,过错评估及赔偿标准易偏医方。

  作为患方,在医调委调解要注意几个关键点。第一是主张诉求中,如果要能够说出医方过错的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调解成功率增高。如果说话说不到点上,无法提出“有利证据、有力依据”的话,容易出现“捣糨糊”无法得到满意结果,或被调解员“忽悠”结案。

  
四、示范案例(广东某癌症化疗药失误致死案)

  我在2023年,与合作律师,共同承接了一个广东某市的患者家属委托案件。就是在当地医调委调解结案,并取得双方满意的结论。此案核心在于,提出的医学依据,法律依据,均让医方“听得懂”,所以才愿意坐下来谈,并获得双方握手言和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要经过:

  当事人男性,54岁,2023年5月,在某镇医院检查发现直肠癌1周,进行了“直肠癌保肛手术”,术后进行化疗第一期,医生把全周期口服药物交患者手中,也进行了告知用法。但患者普通话不好,以为是一次性吃下去的,次日早晨把一疗程的化疗药物,进行了一次性顿服。后出院第四天发现眼睛不适,返院复查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经紧急抢救3天后,抢救失败死亡。

  协商经过:

  患方家属找到医院进行维权,患方认为:医方告知她父亲用药方式失误,构成错误治疗。要求全额赔偿。医方提供了医师在办公室交代患者本人,药品用法用量的监控视频音频等,认为不存在过错,最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1万元。

  调解经过:

  该家属找到我们后,我们介入此案,代表患方进行谈判,在当地医调委调解员组织下,双方沟通。我方提出了主要几个医方过错点,特别指出医方的三点过错和怀疑:

  1、未尽到告知义务,无论医生,护士,均对告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不重视;

  2、医方违反了医疗机构《毒麻精放药品管理规范》,对化疗药(毒)的使用,发放,管理,告知,执行等,存在重大责任事故可能性;

  3、医方手术医生的手术备案等级资质方面,是否能够开展4级直肠癌保肛手术。我方根据家属提供材料证据,合法提出了赔偿金额清单。

  调解结果:

  后经过两轮协商,医方认可了我方观点(患者方),并希望止诉停纠。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额,签署《调解协议》。患者家属也获得应当赔偿。医方也获得保住名声,不影响医院等级创建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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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纠纷找哪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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