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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怎么跟医院谈[医疗纠纷怎么跟医院谈]

发布时间:2024/1/3 阅读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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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可沁公关 专注医疗纠纷沟通谈判】

  

  【案情简介】

  患者尤某某于201X年10月20日到泉州市永春县某乡镇卫生院建档立卡,并在201X年10月20日及201X年1月18日两次在该乡镇卫生院进行超声检查,卫生院工作人员告知其“胎儿正常”。临产前两个月,每周到该乡镇卫生院进行临产前检查,医生都是说“胎儿正常”。虽“2016年1月18日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中超声提示(3)写有“双侧侧脑室扩张”,但医生没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尤其是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复检记录单”中没有文字提示。

  结果导致后来发现胎儿异常时无法及时终止妊娠,于201X年3月24日分娩了一个存在“完全性胼胝体缺如”的男婴。据医生经验“完全性胼胝体缺如”的男婴预后很有可能出现脑瘫,这无异将给今后做母亲的蒙上一层阴影,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即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知悉权、医疗费用知晓权,导致患者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终止妊娠,给患者及其家属会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害。对此,要求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向卫生院索赔85万元。患者于201X年4月13日上午到永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县医调委)申请医疗纠纷调解。

  县医调委根据患者的资料和索赔的数额,依据县医调委的职责,给予患者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先由患方提出医疗鉴定,然后依鉴定情况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由其直接起诉法院解决。二是患方放弃不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来医调委找调解也可以,但根据泉州市政府的规定,只能在1—5万元的范围中进行调解。这就需要患方详细考虑,再选择索赔渠道的。

  最终,患者于201X年5月17日选择放弃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在县医调委的职权之内进行调解,向医方的索赔金额为6万元整。

  【调解过程】

  县医调委到永春县某乡镇卫生院,向尤某某的孕期孕检医生进行调查,并做了笔录。永春县某乡镇卫生院也要求调解,随后送来一份医方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永春县某乡镇卫生院认为,该院妇产科接诊医生在2016年1月18日看完孕妇尤某某的B超提示(双侧侧脑室扩张,左侧宽约1.6㎝,右侧宽约1.5㎝)有立即面告孕妇尤某某及其家属:该孕妇腹中胎儿很可能患有先天畸形(脑积水),并要求孕妇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孕妇及家属表示了解病情并将做进一步的检查。但是事情既然发生,院方愿意给予患方人民币2万元整作为赔偿,以了结本纠纷。

  县医调委针对患方要求6万元给予调解,医方愿意支付2万元给予调解赔偿,这双方的要求与意愿差距就不算太大了。但要达成一致赔偿点也容易,还相差4万元呢!

  医患双方的主要矛盾焦点是什么?依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措辞,医方是否有让患方明晰自身的孕儿状况及患方是否清楚医生的建议。但有一条,即使口头有告知患方,而复检记录单没有文字记载,医方违反了医院有关《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医方的过错,也即医方应负的责任之证据。

  县医调委经过案例讨论的意见:1、首先与卫生院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明确的告知医院所存在问题,婴儿的“双侧侧脑室扩张”不是院方造成的,但是医方在检查出“双侧侧脑室扩张”的时候,医生未能如实告知婴儿今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在《泉州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上没有写清楚“201X年1月18日B超单”上的信息,这就是医方存在过错,且过错是明显的,是主要的,所以,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卫生院给予患者尤某某4万元的赔偿。卫生院表示同意县医调委的工作,但需要院方商讨后给予答复。2、县医调委跟患者经过多次沟通后,患者最终表示愿意降低索赔金额,以4万元为最低索赔金额。

  经过商讨最终院方同意县医调委的调解意见,但是要求赔偿金额不突破4万元。患者表示可以减少100元,遂之,医方同意接受39900元整的赔偿。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方愿意一次性给付患方赔偿款(包括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一切法律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39900元),患方自愿接受医方赔偿款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39900元),以了结本纠纷。

  2、赔偿款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元整(39900元),在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后,于2016年6月7日前由院方转账给患方家属王某某(尤某某丈夫)的农行卡(622848-068883583****)。

  3、医方履行本协议后,患方自愿就此事放弃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申请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向其他任何部门投诉的权利。本协议为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最终协议,永无异议。患方不能以此事为由再次向医方及个人提出任何主张。

  【案例点评】

  一、本案之所以典型是因为患方一开始就按医疗事故计算索赔85万元巨大数额的,而按泉州市政府关于调处医疗纠纷的政策规定,如此巨大数额“原则上须经司法途径确定”。

  二、患方找赔有理由——根据患方提出,患方接诊医生告知胎儿正常,《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没有体现“胎儿异常”情况。虽然检查报告单的诊断存在“胎儿异常”,接诊医生也表示有口头告知,并要求患方到上级医院检查,但没有录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中,导致孕产妇只喜“胎儿正常”而忘却“胎儿异常”其事。有嫌医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体现了医方有侵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方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中未详细记录超声检查报告单的诊断结果,医方是存在过错的。

  永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患方提供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及在医院做的相关检查报告单的对比中,发现《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复查记录单中确实存在遗漏相关检查的诊断报告记录。

  本案中永春县某乡镇卫生院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存在“病历书写”不完整、不规范。对患者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是造成一定的影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在这起案件中体现的是“病历书写”不完整,这就导致患者对不利情况的不知情,要采取预防措施就没有目标,这是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之根源。所以,患方找赔有理由,符合法律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协议,使医疗秩序井然。这是我们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需求。尤其应该肯定的是:一、政府买单,调解不收费,十分方便、快速解决当事人依法依规的诉求;二、医疗纠纷采取医疗单位向人民保险公司买单投保,人民保险公司靠背付费,为医疗机构撑伞,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也是顺利调解医疗纠纷的关键一步。所以,政府买单,保险公司撑腰的泉州市医疗纠纷调解模式值得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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