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暂行规定》,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非医疗事故进行了界定:
[一R]医疗事故为凡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技术原因,发生了错误,造成伤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造成了功能障碍或病情加剧等不良后果。
[二R]凡未造成不良后果者为医疗差错。
[三R]而凡事认真负责地为伤病员服务,在医护救治过程中尽了最大努力,但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或限于医学科学水平和客观条件,以致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或难免的后遗症者,不应称作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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