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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代理贾某信息公开案胜诉郑州某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3/22 阅读量:46


  【事实概要】

  原告贾彩凤诉被告郑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贾彩凤在郑州办事处贾庄村拥有自己合法房屋和土地。2013年5月,村委会和党支部通知全村进行征地拆迁。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拆迁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告知书,但并未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贾彩凤对该告知书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战敏律师提起行政诉讼。Z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

  【办案风采】

  周旭亮律师作为行政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更是征地拆迁方面的金牌。其与团队中的精英律师任占敏律师组成代理团队,为之伸张正义,呼吁政府依法行政。在起诉状逻辑清楚的载明起诉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主张,经过严密的举证质证,Z后成功反驳了被告的强词夺理,获得了胜诉判决。由于告知书说明了部分信息不属于被告的公开范围,也告知了其应该申请的部门,所以Z终法院对于被告应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判决被告不公开行为违法,撤销告知书中的第三项,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依法公开该地块的土地征收方案。

  【案件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体现。对于法律知识并不是十分充分了解的普通百姓,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些茫然。故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予以答复,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或向申请人说明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对于属于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范围的依法必须予以申请形式的公开。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会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也会阻碍其维权的进程。该案的胜诉,对于原告来说,保障了其知情权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了其法律意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强化了依法行政的观念,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概要】

  原告贾彩凤诉被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贾彩凤在郑州办事处贾庄村拥有自己合法房屋和土地。2013年5月,村委会和党支部通知全村进行征地拆迁。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拆迁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告知书,但并未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贾彩凤对该告知书不服,委托北京冠领拆迁律师团队周旭亮、任战敏律师提起行政诉讼。Z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

  【办案风采】

  周旭亮律师作为行政诉讼领域的资深律师,更是征地拆迁方面的金牌。其与团队中的精英律师任占敏律师组成代理团队,为之伸张正义,呼吁政府依法行政。在起诉状逻辑清楚的载明起诉请求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主张,经过严密的举证质证,Z后成功反驳了被告的强词夺理,获得了胜诉判决。由于告知书说明了部分信息不属于被告的公开范围,也告知了其应该申请的部门,所以Z终法院对于被告应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判决被告不公开行为违法,撤销告知书中的第三项,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依法公开该地块的土地征收方案。

  【案件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是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体现。对于法律知识并不是十分充分了解的普通百姓,其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些茫然。故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予以答复,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或向申请人说明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对于属于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范围的依法必须予以申请形式的公开。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会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也会阻碍其维权的进程。该案的胜诉,对于原告来说,保障了其知情权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了其法律意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强化了依法行政的观念,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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