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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4/3/6 阅读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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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诉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
  【案情简介】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在江苏、湖南等省份拥有多个以“港中旅”为字号的关联企业,通过发布广告、发行刊物等方式宣传“港中旅”标识,经过持续良好的经营和推广宣传,港中旅集团先后获得了中国企业500强等荣誉,2006年和2010年分别注册“港中旅国际”、“港中旅”商标。2008年张家界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张家界港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2009年变更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变更为张家界中港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月又变更为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将“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港中旅”作为企业名称或商业标识进行宣传,将“港中旅”三个字以不同字体、不同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港中旅集团认为张家界中港国际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审理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港中旅”字号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企业名称来保护。张家界中港国际公司将“港中旅”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其经营和网络宣传中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港中旅”标识,用以标识其服务来源,侵害了“港中旅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旅游局、税务局等国家机关公布或者记载的企业相关数据为基础,结合张家界中港国际公司自认的相关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综合确定张家界中港国际公司每年度的侵权获利(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率ד港中旅”品牌所占利润比例),计算2012、2013年度侵权获利数额,全额支持了港中旅集团的赔偿请求,并认定了5997元的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在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获利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前置考量因素之一。这需要权利人积极收集、补强证据,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调查取证、责令侵权人披露账簿、资料等相关材料。本案二审中,权利人提交了证明全国旅游业务利润率的证据,法院依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以地方税务局核定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期间开具发票实际金额作为该公司的旅游营业收入,以侵权人实施变更企业字号等侵权行为前后年度营业收入增长额为基础推定“港中旅”品牌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以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该行业利润率来计算经营利润,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既保护了“港中旅”品牌,也有力地制裁了侵权。此案是权利人积极举证而获得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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