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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把握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3/12/15 阅读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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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与刑事二元处罚体制动摇 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能动把握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

  

  研讨会现场  刘军/摄

  近日,“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与出罪条件”研讨会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会议由北京市检察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与会代表围绕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展开交流研讨。

  轻微刑事案件增多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佳公布了一组统计数据:近十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数与法院判决案件数逐年上升,其中轻微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加大,如果说目前刑事犯罪圈在不断扩大,其中扩张范围最大的是轻微刑事案件。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坦言,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出现执法不规范、执法简单化倾向;二是新型经济犯罪领域案件易表现为民刑不分,对新型犯罪或新增罪名把握不足;三是有的案件存在刑事与行政处罚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如果对犯罪本质不作全面考察,容易出现轻微刑事案件入罪增多的情况。

  轻微刑事案件入罪标准的把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惠认为,细化标准,有利于限缩犯罪圈,缩小打击面。刘惠举例说,在经济类刑事案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增长速度最快。于是,该区公检法三机关形成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寻衅滋事案件的会议纪要》,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如何计算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该纪要还对寻衅滋事案件的出罪条件作了细化,即寻衅滋事造成二人以下轻微伤或者五千元以下财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实施偶发性殴打、毁财行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按犯罪处理。

  刘惠说,从刑事司法层面,对情节严重从严把握、提高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将以往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以其他方式处理,实现司法上的非犯罪化,适当地限缩犯罪圈,不仅必要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海淀区的实践探索为研究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提供了有益参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就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区分标准。从刑事角度看,“刑法是最后手段”等标准比较抽象,而海淀区的探索中隐含着一些实质标准,比如在寻衅滋事罪中将“随意殴打他人”的人数作为入罪标准,形成“量的标准”。轻微刑事案件最后作为犯罪来处理,很多时候主要是基于量的考虑,将“量的标准”作为入罪标准基本合适。

  周光权分析,“量的标准”有两种判断尺度:第一种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如手段残忍程度、被害面大小等,这些是判断是否入罪的标准。第二种侧重于结果的判断,看一个行为违反法律规范之后,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大小,如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不真实的言论,如果定寻衅滋事罪的话,必须要有量的标准,即在现实世界里引起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损害的后果。

  “量的标准好把握,但却不能涵盖所有案件。”李佳认为,在规范层面,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问题始终存在。如对于妨害公务,赌博,开设赌场,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等案件,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部分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竞合,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

  因此,在判断行为能否入罪方面,需要进一步补充标准。周光权说,要在量的判断之后再作一个公众感受判断——“这个处理结论公众怎么看。刑法需要公众认同,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大家认为很荒唐或者与一般公众的常识完全相悖,我们就要反思了。”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要多考虑行为情节、数额,而伤害类案件要多考虑行为后果。

  与会多位专家也表示,今年以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盗窃、敲诈勒索等罪追诉标准的密集调整就是一个限缩犯罪圈的信号,而从执法角度来说,研究制定更加细致可操作的标准无疑是一种有效补充,而且也能体现司法的能动性。

  从制度层面完善轻罪处理机制

  “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是二元处罚体制动摇带来的后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元处罚体制,分别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权、劳动教养权,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处罚权。

  陈兴良认为,我国二元处罚体制已经发生动摇。一是劳动教养制度收缩,需要对劳动教养对象进行分流,其中相当一部分需要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二是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上也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按照美国法律,贩卖一件假货也构成犯罪。我国应修改相关入罪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三是为了解决社会突出问题,立法机关将醉驾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此外还通过降低入罪门槛扩大此范围。根据以上分析,陈兴良认为,随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二元处罚体制的动摇,犯罪圈会逐渐扩大,轻微刑事案件大量增加是大势所趋。

  “虽然还不能预见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一定会过渡到一元处罚体制,但是我对这一发展趋势持肯定态度。”陈兴良说,随着法治发展,行政处罚权会逐渐萎缩、受限,而刑事处罚权会逐渐扩大。犯罪概念当中的定量要素应当逐渐取消,扩大轻罪范围。如对殴打、辱骂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罚,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益。而在我国并没有将这些行为规定为一般轻微犯罪,而是规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不利于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对于轻微犯罪应当给予轻缓处罚,轻微犯罪行为犯罪化从表面看好像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但实际上进入法律程序后其诉讼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这样的犯罪圈扩大符合法治原则。

  陈兴良表示,传统的犯罪观念也需要改变,不是说一个人一旦犯罪就是坏人。将来轻微犯罪肯定会越来越多,我们要从制度层面建构、完善处理轻罪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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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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