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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林蔚然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助当事人要回借款本金152万余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3/12/13 阅读量:11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01  案件概述



孙某与郑某是朋友关系,郑某自2018年12月11日起陆续向孙某借款,共计借款17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孙某依法履行了付款义务,郑某未按约定如期还款,孙某多次催要,郑某仅支付了270500元利息,始终未偿还借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委托律师林蔚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近日,针对孙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1527733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5277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郑某答辩称,答辩人认可向被答辩人借款170万元的事实,但是已经支付了270050元,之前和被答辩人协商用这270050元利息抵扣借款本金,除去后还有1429950元未还,被答辩人之前协商其口头同意了这个方案,后来又打电话告知答辩人,被答辩人反悔了。

律师林蔚然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本金。本案中,结合双方所述关于案涉借款发生事实以及孙某所举证提交的借条,对于孙某主张郑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核实。

郑某已偿还的借款部分,依法应予扣除。结合数额为120万元借条所涉及借款120万元发生的事件以及借条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郑某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偿还的145050元以及2020年1月10日偿还的18000元应认定为偿还的本金予以扣除,郑某于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偿还的102000元以及2022年1月22日偿还的5000元,应按照先息后本原则予以抵扣。孙某主张的利息,应结合借条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另外,郑某辩称所偿还的款项均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经审理认同律师林蔚然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林蔚然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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