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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区分及归责问题[雇佣关系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23/12/30 阅读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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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侵权类案件中除故意伤害类之外,还有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中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主体、赔偿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对以上三种关系做了如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主体地位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地位是不平等,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障,同时对雇员的工作进行指挥与监督,而雇员应当听从雇主的安排,按照雇主的意志进行工作,简单来说,就是雇佣关系中,雇主干预劳动过程。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存在着经济上交换而没有人身隶属关系,接受劳务方只是对提供劳务方的劳动力进行支配,而非是对人进行支配,也就是说双方只存在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不存在人身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不问过程,只收结果。

  三、归责原则

  1、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民法典》生效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员工作中因工受伤,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是《民法典》生效后,上述法规已经被删除,《民法典》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晰、全面,司法实践中与雇主责任相关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条和第1192条,与劳务关系责任有一定的重合性。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按照如下归责:

  非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用人者与第三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

  2、承揽关系:承揽关系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雇佣合同中的替代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无论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还是造成自身损害,原则上定作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关系——>定作人不担责,定作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因承揽”遭受损害成立侵权的,定作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结语: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将直接影响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正确区分此三种关系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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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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