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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过失致人损害]

发布时间:2023/12/14 阅读量:7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

  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仅造成轻伤害,不构成本罪。第二,过失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重伤结果。

  《刑法》第95条【重伤】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规定是指,因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应的罪处理而不再适用本条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最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公民不管是因为什么遭受了人身损害的,此时先对具体的伤情作出鉴定,这样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其中导致人身重伤算是比较严重的了,而要求重伤赔偿之前,也是要先进行重伤的鉴定。

  一、颅脑、脊髓损伤

  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 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 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针对人体的不同部位,在进行鉴定的时候,具体的重伤标准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还具体区分为了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很显然,其中重伤一级要比二级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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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过失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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