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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5伤…广西这起交通事故,多人被起诉、免职!调查详情公布![广西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3/12/22 阅读量:18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教训惨痛,警钟长鸣!

  2020年7月12日7时许,在209国道横县(现横州市,以下统一称:)马岭镇清泉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1年1月9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01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1月22日,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1〕8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1月20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02

  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滑动文字查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包车客运标志牌办理,安全检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规定,导致事故车辆违规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检查发现李某同《准驾证》过期,GPS动态监控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9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5号),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于3月2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移送司法机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李某,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安全员。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检查发现事故车辆驾驶人准运证过期未换证、事故车辆长期存在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私自揽客违规经营等问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1年2月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李某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3月17日,横县(现横州市,下同)公安局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8月16日,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

  (2)邓某,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副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明知动态监控员从未对包车客运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进行监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1年2月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邓某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3月17日,横县公安局对邓某进行立案侦查。8月16日,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

  (3)李某宁,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对安全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失察;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检查发现事故车辆长期存在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私自揽客违规经营等问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1年2月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李某宁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3月17日,横县公安局对李某宁进行立案侦查。8月16日,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在补充侦查阶段。

  2.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卢某清,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9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卢某清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6号),处以4516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卢某清已于3月4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廖某,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分管的相关科室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3月9日,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免去廖某副总经理的职务。

  (3)苏某娇,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经营部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未检查发现桂A***15大客车在未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情况下从事私自揽客违规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3月9日,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免去苏某娇生产经营部经理的职务。

  (4)李某山,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部副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未按规定协助做好包车客运标志牌办理工作,确保包车客运正常经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3月9日,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免去李某山生产经营部副经理的职务。

  (5)麻某锋、赵某灵、刘某伟、梁某荫,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GPS动态监控员。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3月9日,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将麻某锋、赵某灵、刘某伟、梁某荫等4人调离GPS动态监控员岗位。

  03

  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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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横县交通、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监委、横县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1.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4月18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5月21日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3.横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横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1年3月4日向横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有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2021年11月12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雷建山政务记过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34号)、给予南宁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晓敏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35号)、给予原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副科长徐宁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36号)。

  2.2021年5月19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黄智平责令检查决定书(南监责检〔2021〕4S04号)、给予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科长廖熠责令检查决定书(南监责检〔2021〕4S05号),2人均已作出书面检查。

  3.2021年11月12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覃阳警示谈话决定书(南监警谈〔2021〕4S02号)、给予横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冯华东警示谈话决定书(南监警谈〔2021〕4S03号),2人均已接受警示谈话。

  4.2021年2月10日,横县监察委员会给予横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股股长(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蒙大武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横监决〔2021〕1号)。

  5.2021年2月10日,横县监察委员会给予横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锐诫勉决定书(横监诫勉〔2021〕1号)、给予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路鸿练诫勉决定书(横监诫勉〔2021〕2号)。

  6.2021年2月10日,横县监察委员会给予横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覃明责令检查决定书(横监责检〔2021〕1号)、给予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政治教导员覃兵责令检查决定书(横监责检〔2021〕2号)、给予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徐建敏责令检查决定书(横监责检〔2021〕3号),3人均已作出书面检查。

  04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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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作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公司日常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结合自治区、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要求,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和保障。

  二是强化对营运驾驶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新上岗驾驶人驾驶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通过网络线上培训学习和现场集中教育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岗前教育、日常教育、节假日教育和专项教育。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淘汰隐患问题车辆,报废部分残旧车辆,劝退个别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产值人,逐车逐线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是修订完善包车管理制度,强化客运包车管理。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修订完善《包车管理制度》,重新制定客运包车标志牌申领流程。同时,开展包车客运车辆和班线车逐车排查,对无牌运行的车辆进行通报并建立台账,对多次出现及未整改的产值人进行清退。建立驾驶人证件和包车牌有效期动态更新排查台账,对驾驶人证件或包车牌即将到期的,安排人员及时通知其进行更换或重新申领。

  (二)事故有关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横县人民政府。收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后,县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推进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举一反三,及时分析研判县交通安全形势,深入排查道路交通尤其是客运和货运风险和隐患,强化联合执法治超,严厉查处超限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县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通知》给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注重深挖和根除事故暴露出来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盲区、堵塞漏洞,严格按照要求积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

  2.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针对“7?12”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市政府的批复要求,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要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入剖析问题原因,以问题为导向,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主抓手,压实安全责任,狠抓安全治理,从严从实从细抓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一是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布局运力投放。对违反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企业,严格限制或者暂停其新增运力。二是运用智能化手段,强化客运车辆动态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引导企业投入资金、力量为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实施有效监管,降低事故发生率。三是建立健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横向联系和信息共享。积极联合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整治“黑车”、“黑站点”、“黑车企业”为重点,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检查。同时,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信息对接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辖区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对相关企业、车辆、驾驶员及车主进行联合惩戒。

  3.横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工作方案》,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实地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检查验收。一是组织全县运输企业负责人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会议,通报近期道路交通事故和区内省外违法抄告情况,部署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二是采用企业自查上报与主管部门检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分析、研判和处置安全风险源,实地核验检查企业整改效果,完善风险隐患防控机制。三是定期组织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客运市场、危货运输市场、“黑车”非法营运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货物、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客运车辆不按批准的停靠点停靠慢速沿途揽客的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4.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深刻吸取“7?12”事故教训,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开展重点时段普通国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拂晓行动”工作方案》。一是采用不定期、不定时模式深入辖区重点客货运企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线路审批、驾驶人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求存在隐患的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最大限度清除源头风险,做好源头管控。二是采取“2??5??8”错时管控工作机制,实现路面“白加黑”全时段管控。三是多部门联动,严查“两客一危一货”、城市公共汽电车、非营运及“营转非”大客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扎实开展逾期未年检和未报废、非法营运、非法载客、超员超载、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

  05

  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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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认定,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驾驶人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审查备案驾驶人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问题。

  2021年1月14日,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文《关于商请对宜春市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查处的函》给宜春市交通运输局,请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反馈材料,铜鼓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铜鼓县鑫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于1月21日对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2月20日,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缴清罚款。4月上旬,铜鼓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铜鼓县鑫运物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

  06

  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横县人民政府、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横县交通运输局、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9国道横县马岭镇清泉村路段“7?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事项要求,坚持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对防范措施建议进行了整改落实,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警钟长鸣!

  来源:南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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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太平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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