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生与张某丽北漂时相识,俩人未婚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王某生以个人的名义在顺义区新于庄园购置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张某丽的父母拿出100万元帮助女儿付了首付。双方相处三年未举行婚礼,未生育子女。2015年张某丽因父母年迈需回家发展,便提出和王某生结束同居生活,并要求王某生赔偿买房费120万元。王某生不同意张某丽的请求,便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新于庄园小区的房屋归被告王某生所有,被告王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丽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51,069.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评估费60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50.00元。
(三)律师析法
海淀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表示,近年来,涉及未婚同居买房的案件越趋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除了两张纸(结婚证),几乎没有区别。然而,在起诉未婚同居买房的情况下,同居关系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同居关系和家庭关系都是整个社会的小细胞,处理好同居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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