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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征地拆迁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4/2/28 阅读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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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同居事实而无婚姻关系,此种情况下能否参与分配征收补偿安置利益?本文,在明律师蔡桂伶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解析这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基本案情:未领取结婚证的后果】张某(女)与王某(男)在1980年结婚,1982年王小某出生,婚后夫妻二人申请了一块农村宅基地,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了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在1996年张某因病去世,王某与王小某共同生活至2002年。后因王小某在外求学,王某与刘某(女)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发突然,并未留有遗嘱处分其名下的财产。因王小某一直在外求学,刘某便一人居住在了张某与王某建造的房屋内。2010年该区域内因南水北调工程面临拆迁,很快王小某与土地征收方就相关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期间刘某多次找到土地征收方处要求分得属于其应得的份额,但未能达成一致。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经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律分析:同居关系能分得征收补偿吗?】回顾整个事件所涉及的有如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在婚后依法申请经审批获得了宅基地,并在上面建造了房屋,涉案房屋显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遗产继承,张某去世后所产生的遗产继承,由于在张某去世前其父母已先于张某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分别为王某和王小某。王某去世后由于其父母先于王某去世,其遗产继承人仅剩下王小某。第三,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显然王某与刘某并不符合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第四,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如前所述,本案中王小某为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且其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疑(虽因外出求学而迁出户口,但这一情形不影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权利人为王小某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故拆迁方与被拆迁安置人王小某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约定发放补偿款。而刘某虽与王某同居多年,但其户籍始终未迁入涉案房屋所在村,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涉案房屋并无其他权利。故此,其依法不具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介于刘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并照顾其生活起居为事实,王某去世后又代王小某打理被拆迁房屋,经双方友好协商王小某支付刘某10万元的“房屋管理费”,本案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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