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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指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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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风险提示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特别授权即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或不能足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汁、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清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会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 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清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过上述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一)起诉

  1、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首先按格式要求书写或打印起诉状,收集整理能够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到法院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的,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填写,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者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同上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填写)、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当事人是企业的,须提供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登记材料可以到:工商局调取)。

  3、所有提交本院立案的诉讼材料应按规定使用A4纸张,诉讼材料按规定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应按顺序整理编号,填写好证据清单并签名确认。为方便核对及案件的审理,请务必注意保持证据材料原本与副本的一致性。证据原件在立案后可以直接带回由自己保管,但在开庭时务必提交法庭,以供核对、质证及归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三)排期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的内容包括:开庭日期、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等。

  (四)送达

  排期后,由立案庭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案件分流到承办业务庭后,由承办庭负责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通知进行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

  (五)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7日内交款。期不予立案或按撤诉处理。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和邮编。(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职务、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

  被告:(内容同上)

  诉讼请求: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原告(具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起诉当日)

  附:合同副本  份及其它证明文件  份。

  本诉状副本  份(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即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情发生的经过、后果、因果关系或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

  民事诉讼答辩状书写指导

  答辩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和邮编。(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写明案件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注: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事情发生的经过、后果、因果关系或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诉讼费。

  (二)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1、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

  收费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0.025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2、申请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

  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的

  0.005

  520

  4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最多不超过5000元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三)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诉讼费的减缓免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7、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的分工

  一、本院受理以下当事人均在本辖区的300万元以下和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2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一)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9);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离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29);   

  (三)物权纠纷案件: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0-58、62-65);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3);

  (五)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监护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因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41-370);

      (六)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56、57、77-78、81-83、97(1)、(2));

  (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等合同纠纷案件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00);

      (八)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农村承包经营权侵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农村承包经营权继承等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55、115-119);

      (九)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89(4));

  (十)不当得利(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8)和无因管理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9);  

  (十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7)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422-424);

      (十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71-387)以及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由民一庭审理的其他类型案件。

  二、本院受理以下当事人均在本辖区的300万元以下和一方当事人是外地的200万元以下的商事案件:

      商事审判负责审理本院有管辖权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商事案件,即国内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或因设立、变更、终止国内商主体而发生的纠纷案件,主要包括:

      (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二)担保物权纠纷案件:抵押权纠纷、质权纠纷、留置权纠纷; 

  (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五)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六)保险纠纷案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

      (七)信托纠纷案件: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

     (八)票据纠纷案件: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回购纠纷;

      (九)证券纠纷案件;

      (十)信用证纠纷案件;

      (十一)期货纠纷案件;

      (十二)撤销权、代位权等案件以及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案件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管辖案件分工

  民一庭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重大、疑难、新型、复杂民事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等案件,其他民事案件由派出法庭办理。民二庭审理本院有管辖权的重大、疑难、新型、复杂商事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公示催告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不在峄城辖区的商事案件,其他商事案件由派出法庭办理。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区域细化。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审判工作需要,如法庭之间因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不便审理或受理后容易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的,或因管辖问题出现分歧的,或法庭主动为企业部门提供专项服务的案件,由分管法庭的副院长审查批准、安排调剂。

    

  一审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审理期限

  (1)对当事人提起的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应当在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6)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7)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8)开庭审理分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0)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1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以及重新鉴定期间不算审限期。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7、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8、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9、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4、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7、依法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同)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民事诉讼举证指南

  为保护您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民事诉讼举证事项提示如下: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原告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责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证据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上载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申请证据保全的,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鉴定费用,当事人因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用而未能鉴定的,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本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期不预交的,则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特殊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须知

  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必须在有效期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其请求将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保护期间就是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期间须知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2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三、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您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您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案件诉讼管辖须知

  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的说,即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了四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原则,地域管辖则是指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协商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海事、海商等案件由相应专门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提出异议。民事诉讼除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外,还存在着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以保证能最终合理确定管辖争议。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般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婚姻纠纷案件应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生理和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应提供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抚育费案件、赡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抚育费案件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赡养案件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举证须知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

  8、交纳风险抵押金(物)、承包金或其他费用的有关单据和手续等;

  9、转让合同、协议;

  10、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须知

  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举证须知

  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须知

  买卖合同纠纷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举证须知

  借款合同纠纷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 

   10、其他证据。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等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举证须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当事人、证人基本信息、确切送达地址、准确的联络方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证据。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导

  一、委托辩护和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权利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四、辩护人的责任及义务

  1、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 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 师协会。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法院开庭审判应符合哪些条件?

  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七、法院开庭审理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入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八、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刊;

    (二)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三)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九、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入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或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十、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推,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十二、如何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须知

  (一)财产保全

  1、诉讼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2、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先予执行

  l、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须知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案件程序须知

    1、向法院申请执行 必须提供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具体有: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适用上述时效规定;

   3、执行过程中的特别规定:

  (1)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人身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3)法院的强制执行存有风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而权利人在执行中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书书写指导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和邮编。(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电话:

  双方因      一案, 人民法院字第 号判决 书(调解书)判决(调解)后,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 未(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年 月 日

  附:判决书(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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