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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纠纷”与“同居关系纠纷”的不同之处[婚姻纠纷与离婚诉讼]

发布时间:2023/12/25 阅读量:17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在感情破裂后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今天,法官为你讲述“离婚纠纷”与“同居关系纠纷”的不同之处。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相识、相恋,于201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几年后,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法官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成立事实婚姻,所以不符合“离婚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法官向原告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该纠纷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立案受理。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赵娜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关键要看是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感情破裂后,可以双方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属于婚姻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特殊情形: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构成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结语

      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为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温馨提醒:有意向缔结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应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赵娜

  编辑:董广雨

  初审:郝亚东

  复核:王   艳

  终审:梅   涛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smlaw8.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婚姻纠纷与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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