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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一文讲清“离婚协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别、适用条件和法律效力[婚内协议如何签署是受法律保护的]

发布时间:2024/1/2 阅读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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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之间签署的涉婚协议中,常见的有“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忠诚协议”三大类。

  “婚内财产协议”有各种不同的叫法:如婚前签的叫“婚前协议”,婚后签的就叫“婚内财产约定”等,只因签署的时间不同所以名字不同而已,但法律依据都是一样的;此外,还有根据单项财产签署的协议,如:“夫妻共同投资购房协议”、“夫妻共同投资购车协议”等等。

  “忠诚协议”,可能是单独一份协议书,也可能只是某个协议中的一个条款。实践中,其名称也可能各种各样,如“婚外情赔偿协议”、“空床费”等等。

  
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就是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用以审查备案的,并且载有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能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男女双方根本无法就离婚问题所涉事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离婚协议,一般应包含的内容:

  1、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明确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明确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如赔偿、经济补偿等。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夫妻双方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那么离婚协议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负责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处分他人财产,侵害孩子的财产权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该条款无效。如果有协议条款约定不明或有歧义,可能要通过诉讼重新处理。

  2、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从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生效,而非签字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仓促离婚,为了急于摆脱婚姻关系,便不假思索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也有的夫妻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离婚协议样本,草草修改一下,以应付婚姻登记机关。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纵然可以达到及早离婚的目的,但仓促签署的离婚协议极可能为夫妻离婚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什么是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及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合法性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婚内财产协议书中有特别约定。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或录音约定等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夫妻双方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条款无效。

  3、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房产应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合法财产。违章建筑、“小产权房”等,约定了也无效。

  4、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不应以“离婚”为条件。如果该协议的内容为“如果一方提出离婚…”或“在离婚时…”,那么该条款无效。

  5、夫妻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及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不能约定小孩抚养的相关内容。

  6、夫妻针对房产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如有房产赠与的内容,一定要去做公证。否则,该房产赠与可能被撤销。

  7、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不得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财产如何处理…”,这样的条款绝对无效。

  8、如果添加忠诚协议条款,该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凭当事人自愿履行。

  9、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有关债务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

  
什么是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生活中“忠诚协议”可能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

  “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已经出现很长一段时间了,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一直争议不断。直至今日,仍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观点一直针锋相对。但每一种观点都有自己充分的理由,至于孰对孰错,尚无定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

  “无效说”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是道德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仅仅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该宣言、价值取向只具有引导的效力,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因为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至上的,该权利要远远高于道德上的忠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剥夺,违背宪法,因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有效说”认为:当事人契约自由,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自己财产的任何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认定有效,有效的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应该认可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他们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他们的财产,法律不应对此有所干涉。“有效说”结合当前“包二奶”“婚外情”等婚姻不忠现象的不断出现,认为社会风气已严重背离了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如果司法系统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就可以有效制止这股歪风邪气。

  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处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时,涌现出大量截然不同的判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自己的观点: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总之,一句话:因忠诚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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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内协议如何签署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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