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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厂房拆迁律师-工厂拆迁不被认可被征收人的资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3/15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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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只有被征收人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那么,工厂拆迁不被认可被征收人的资格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厂房拆迁律师-工厂拆迁不被认可被征收人的资格怎么办

  江苏无锡的江先生通过转让得到一块地,曾在该地上未批先建厂房若干,但后经补办登记,厂房已被合法化。该地被征收后,江先生因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征收方便与其他主体协商补偿,并拆除了案涉厂房。

  法律规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如无法通过协商协议、法定主体裁定或生效裁判方式确定补偿安置问题,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即使认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诉求依法无法满足,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能怠于履职、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无法解决。

  本案中江先生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适格的被征收人和补偿安置对象。他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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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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